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水路运输预习讲义(10)
二、重置成本法
(一)重置成本法的概念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现实条件下,被评估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Cz)。减去该项资产的实体性贬值(Bs)、功能性贬值(Bg)和经济性贬值(Bj),估算出资产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的思路是一项资产的价格不应高于重新购买(或建造、制造)的具有相同功能的资产的成本,后者就称为重置成本;否则,投资者将选择后者。
重置成本有两种形式:即复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2.重置成本法的程序
(1)重置成本的计算。根据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以评估基准日的市价水平估算其重置全价。
(2)估算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从资产使用年限、功能变化及外部等有关因素的分析,计算资产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贬值程度。
(3)计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
3.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条件
(1)评估资产可以再生和复制。显然矿藏、土地等不适宜于重置成本法评估。
(2)评估资产随着时间推移存在着陈旧贬值。
(3)特定评估对象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用与指定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4.重置成本法适用范围
在资产评估方法中,重置成本法是应用广泛、基本的评估方法。它主要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建或购买,且具有有形损耗、无形损耗为特征的单项资产,例如运输企业的建筑物、房屋、机器设备及具有陈旧性贬值的某些无形资产;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运输企业、车间等;同时也可用于承包、租赁、股份经营、兼并、经营评价、中外合资合作、抵押贷款、经济担保等经济活动的资产评估。
(二)重置成本法的几种方法
1.物价指数法
它也称为物价指数调整法或价格趋势分析法。
2.参照物指I标系数法
3.生产能力指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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