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与实务备考辅导人力资源管理(29)
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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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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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详解: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含义
X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与联系X2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不同概念。他们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3.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表现在: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形式。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以后,便给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三)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X3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不仅应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还应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属性表现在:
1. 事实劳动关系完全或部分不符合法定模式,缺乏劳动法律关系赖以确立的法律事实的有效要件,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
2. 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和所预期的。
3. 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仍然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包括2006年考题)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K1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是按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法律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劳动行为能力是成为劳动者的先决条件。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其实质是成为用人单位管理下的从事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
2.用人单位
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同时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也是用人单位。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通常称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1.行为
2.财物。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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