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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47)

2011年1月18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导读:导读:为帮助考生更好的预习2011年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考试大特提供2011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方便考生复习备考。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1.劳动者

  要成为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需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劳动行为能力。(16周岁)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

  是依法成立,并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者,发给其劳动报酬的劳动组织。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精神财富和行为,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行为和财物。

  1.行为:劳动行为和其他行为。

  2.财物:实物与货币。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考点: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公平就业。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1.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

  (1)劳动用工权:招工权、用****

  (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3)工资奖金分配权

  2.用人单位的义务

  (1)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条件保障。

  (2)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3)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不擅自或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辞退劳动者时,应先与工会和劳动者沟通。

  (4)为劳动者组建工会及工会依法开展的活动提供帮助。

  (5)依法保证并合理安排劳动者的休息和休假,遵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6)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各项待遇。

  (7)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依法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待遇。

  (9)建立职业培训制度。

  (10)依据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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