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61)
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考点: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的程序。
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分别采用复查和行政复议的方式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
属于《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第(二)(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与经办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申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该经办机构应指定其内部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并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复查决定。
劳动行政部门的保险争议处理机构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例题·多选题】(2007年)根据国家有关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A.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B.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C.未依法调整其社会保险待遇
D.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
E.拒绝其查询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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