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预习讲义(62)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法律规定
考点:行政复议的时效、程序和复议结果的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但不能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方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方式。
劳动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进行审查。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该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复议案件审查后,应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延长30日内,依法分别作出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确认违法的复议决定。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考点:行政诉讼的概念。
劳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劳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案发当事人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五、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考点:行政诉讼的时效、程序
1.起诉的条件
①起诉人合法。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劳动行政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考点:诉讼结果的法律效力。
相关推荐:
特别推荐:
网校辅导>>
为帮助参加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2011年考试大经济师网校,充分利用自身网络教育优势,强力推出“2011全国经济师考试辅导”,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直到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机会难得,欲报从速。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二章考点六05-15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二章考点五05-15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四章考点三05-1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讲义第四章考点四05-14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章节讲义汇总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