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У- мʦмʦ

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经济师>专业知识与实务>人力资源

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串讲笔记:第十六章

2012年3月15日来源:233网校网校课程 在线题库评论
  八、工伤保险的待遇
  1.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3)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2. 停工留薪期
  1)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 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例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其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个月。
  A.3
  B.6
  C.9
  D.12
  【答案解析】D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生活护理费(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 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 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三个等级支付。
  4. 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
  1)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25个月的,三级为23个月的,四级为21个月的;
  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
  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16个月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60%,并由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①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几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②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遗属待遇
  职工因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 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 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1倍。
  4) 特例: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上述规定中1、2的待遇
  例题: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 )。
  A.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B.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C.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D.一次性伤残经济补偿金
  【答案解析】B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 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的处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1)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2) 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 生活有闲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规定处理
  7.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
  8. 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1)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2)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3)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Ø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Ø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相关推荐:2012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串讲笔记汇总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备考手册大全
  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考前模拟试卷汇总
  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模拟试题汇总
  考试大全新推出免费章节实战演练供考友在线测试。欢迎各大考生登录考试大模考会员中心进行全新体验!点击登录进入考试大会员中心》》

责编:zlj评论
γרҵ ʦ ԭ/Żݼ
2017мû֪ʶ 350 / 350
2017мھ 350 / 350
2017мԴ 350 / 350
2017м̹ ͮ 350 / 350
2017м˰վ ɱ 350 / 350
2017мר 350 / 350
2017мزþ 350 / 350
2017мʦũҵþ κ 350 / 350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