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资源》知识点:第16章
第四节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
(二)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6.一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7.遗属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①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1、2、3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上述规定中的1、2的待遇。8.因工外出发生事故或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的50%。
9.下列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③拒绝治疗的。
10.特殊情况
劳动能力鉴定:
1.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
2.如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终结论。
4.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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