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四章考情分析
点击查看该系列笔记汇总: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章节考点汇总
第14章 社会保险法律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讲述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社会保险法律适用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知识。近几年没有涉及考题。
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近三年本章无考题
本章主要考点
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2.社会保险法律适用的特征、基本原则、基本规则
3.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考点一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概念 | 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我国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规范属于社会法) | |
主体 | 从社会保 | (1)国家 |
从保险 | 保险人(在我国,保险人称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监督人 | |
客体 |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资金、物、服务行为 | |
产生 | 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 |
变更 | 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 |
消灭 | 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 |
其他 | 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
考点二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社会保险法律适用
概念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 |
特征 | (1)具有特殊的主体(根据主体不同,可分为司法适用、行政适用、仲裁和调解) |
续表
基本原则 |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
基本要求 | 合法、准确、及时 |
基本规则 |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的法律效力) |
考点三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施行时间 | 2011年7月1日 |
颁布意义 | (1)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
立法原则 | (1)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 |
基本框架 | (1)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覆盖范围 | (1)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
注:①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就业人员,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参保证明的,应按协议规定免除其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
对于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协议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应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收取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知识考点: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知识点汇总
章节习题:2016年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章节习题汇总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章节讲义汇总09-13
- 2016年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八章考情分析09-06
- 2016年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七章考情分析09-06
- 2016年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六章考情分析09-06
- 2016年中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五章考情分析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