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师考试邮电专业与实务笔记:第四章
一. 邮政专营制度
邮政专营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邮政企业对某些业务享有专营的权力,其他单位、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不得经营这些业务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关于邮政专营的法律规定
(一)法律依据
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我国实行邮政专营的必要性
1. 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2. 保护公民通信权;
3. 落实普遍服务;
三、国外关于邮政专营的管制
(一)按寄递物品的性质 所有信件业务由邮政专营的制度;
(二)按照重量或者资费确定专营范围
一是欧洲一些国家曾经采用过的单一重量模式;二是美国曾长期采用的单一资费模式,一类邮资2倍以上且不低于3美元的信件的寄递业务。
(三)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方法确定专营业务
单件重量在354克以内且在一类邮件基本资费的6倍以内的信件。
(四)在条件成熟时有条件地完全放开信件寄递市场 本国占95%以上的市场前提下开放。
四、我国邮政专营制度
我国邮政专营管制包括两个方面:对邮政企业专营的行政管制;对侵犯邮政专营企业的行政管制。
措施:
,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
第二,邮政管制部门依法加强邮政市场监管;
第三,邮政管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强化信件监管体系,配合公安、安全、海关等部门;
第四,邮政企业有责任协助配合邮政监管部门,调查寄递市场情况,查处侵权经营行为,确保邮政同性安全;
第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信件性质的物品交给非邮政企业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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