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预习讲义(30)
四、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10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未造成事故,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
□已造成事故,本身损失仍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
6.各种文件、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6项)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这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三)总除外责任(9项)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免赔额
1.免赔额的含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免赔值,即只要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如果超过,则应扣除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2.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P225)
特种危险免赔额、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试车期的免赔额
3.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
只对财产损失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五、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5条)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9条)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6条)
4.其他物质损失附加险(10条)
(二)建筑工程保险物质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3条)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合同责任扩展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作用-保险人对于共同被保险人之间造成的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偿
实质如同每一被保险人都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3.其他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六、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只针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与费用负责
旧机械设备不保险
4.保险期的扩展
□在规定保险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二)保证期内的物资损失保险
□保证期: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着建筑或安装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保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主要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对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扩展),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隐患引起的工程损失进行承保。但对于火灾、爆炸以及自然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进一步扩展,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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