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预习讲义(32)
三、意外伤害保险
(一)保险种类
1.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按投保动因分类:自愿意外伤害保险和强制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职业伤害保险)。
按保险危险分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和特定意外伤害保险(建筑职业伤害保险)。
按保险期限分类:一年期意外伤害保险、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多年期意外伤害保险。
按险种结构分类:单纯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①意外身故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按保额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②意外残疾保险金: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按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由三个必要条件构成: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
(2)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
(3)被保险人所受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上述三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三)保险期限
一般不超过一年,多三年或五年。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
(四)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定额给付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按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或参加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的数额:保险金额与残疾程度。
2.赔偿限额
以保险的金额为限
四、工程质量保险
(一)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
□内在缺陷保险,主要承保新建的建筑物由于被保险建筑物结构部分的内在缺陷引起的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相对于由外在原因引起的损失。
□工程质量保险的期限多为10年。
□被保险人:可以是有关的多方
(二)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承保引起损坏或引起即将到来的倒塌威胁的内在缺陷。
□赔偿的损失包括的内容。
□间接损失——年度保险单
(三)保险期限
结构部分10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
(四)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载明建筑物的总造价。
(五)保险费率
开工前预付;竣工后调整
五、养老保险
(一)概述
1.概念
2.特点(4个)
(二)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
□个人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
(三)保险缴费
□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
□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其中8%由个人缴纳,3%为企业缴费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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