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专业知识辅导第五章
- 第1页:合同
- 第2页:合同法
1.2合同法
1.2.1合同法的概念及其特点
1.合同法的概念及其调整范围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2)包括三层含义:
a.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税款代扣合同、公公益捐赠合同,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b.合同法所调整的关系限于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如非合同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c.是合同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关系,是财产性合同关系,不包括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如涉及人身性质的合同关系,譬如婚姻合同(婚约)受婚姻法调整、收养合同受收养法等法律来调整。
另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政府间协议适用国际法。
2.合同法的特点: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来调整交易关系。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遵循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原则,实行等量劳动交换。
3)合同法是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开放的市场经济,市场主体平等交易,促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和财富的迅速增长,且与国际惯例衔接。
1.2.2依据合同法确立的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关系的主体
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
是指合同债权与合同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房屋、道路等建设工程即施工合同所指向的客体对象——行为(物化的结果)。
1.2.3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
又称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
3.公平原则
利益均衡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守信,善意履行
5.合法原则
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基本的民事活动准则,如贩毒、买卖枪支等合同,必定是无效合同。
网校辅导>>
为帮助参加考试的学员有效备考,2012年考试大经济师网校,充分利用自身网络教育优势,强力推出“2012全国经济师考试辅导”,学员自付费之日起可不限时间、次数重复点播学习,直到当期考试结束后一周关闭,并可享受24小时权威专家在线答疑服务,机会难得,欲报从速。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建筑经济特点分析02-22
- 2016年中级建筑经济背诵知识点汇总12-28
- 2016年中级建筑经济知识点背诵:工程保险12-28
- 2016年中级建筑经济知识点背诵:风险管理12-28
- 2016年中级建筑经济知识点背诵:建设项目风险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