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建筑经济专业:第十章
第二节 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为民用、工业用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提供风险保障
2.投保人:
(1)工程所有人
(2)工程承包人
(3)技术顾问
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工程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4)其他关系方如银行或债权方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3.不同承包方式的不同投保人
□全部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承包人为投保人
□部分承包方式-工程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此时可由双主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工程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4.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二、保障对象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共有7个)
1.工地上的物料(或临时项目)-主要项目
□建筑物主体、装修设备、附属设施
□存放在工地上的建材、设备
□为完成主体的工作材料与设备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
建筑工程施工机具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应列入施工机具设备项目下投保
4.安装工程项目,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归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保险金额投保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3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2.其它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保险人对每一项目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赔偿限额(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承担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
□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四、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10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未造成事故,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
□已造成事故,本身损失仍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
6.各种文件、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6项)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这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三)总除外责任(9项)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免赔额
1.免赔额的含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免赔值,即只要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如果超过,则应扣除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2.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P225)
特种危险免赔额、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试车期的免赔额
3.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
只对财产损失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五、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5条)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9条)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6条)
4.其他物质损失附加险(10条)
(二)建筑工程保险物质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3条)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合同责任扩展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作用-保险人对于共同被保险人之间造成的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偿
实质如同每一被保险人都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3.其他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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