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财政税收辅导: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
(一).国际重复征税及其产生的原因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或税源进行分别课税所形成的交叉重叠征税。
首先,跨国纳税人、跨国所得、各国对所得税的开征是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重要前提。
其次,产生国际重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交叉。
此外,在各国都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时,由于各国对居民或收入来源地的认定标准不同,也会出现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交叉,或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从而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国际重复征税不符合税负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纳税人的投资活动。为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包括:
1.低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单独制订较低的税率征税,以减轻重复征税。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
2.扣除法。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取得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视为费用在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就扣除后的部分征税。也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
3.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单方面放弃征税权,从而使国际重复征税得以彻底免除。即国外所得在国内的缴纳的税款为0
本方法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地位。
4.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税收抵免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有效的方法,因此在国际上广为通行。
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例如总分公司之间;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的计算:
在实行抵免时通常要规定一个限额,在此限度内实行全额抵免,超过此限度的,只能就限额进行抵免。抵免限额的规定具体有三种方法,即分国抵免限额、综合抵免限额和分项抵免限额:
(1)分国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来自每一个外国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为:
分国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2).综合抵免限额。即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的全部外国来源所得,不分国别、项目汇总在一起计算抵免限额。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抵免限额
=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国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
采用综合抵免的方法,可以使跨国纳税人在不同国家发生的不足限额和超限额部分互相抵消。综合抵免可以使纳税人获得限度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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