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知识全攻略
25、 要约收购未挂牌交易股票的价格不低于下列价格中较高的:
A、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B、 被收购公司近一期净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6、 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缴存2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以依法可转换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存保管。
27、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应当终止上市。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以上的,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8、 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A、 对于某一关联方,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近一期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
B、 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为上市公司带来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的。
29、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应当提交临时报告):
A、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B、 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C、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发生较大变化。
30、 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5亿元 5000万
2、从业人员 50人 15人
3、净资本额 2亿元 2000万元
4、拨付给分公司的资金 <=注册资本80%
5、对外负债/净资产 9倍 3倍
6、风险准备金 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以不再提取 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以不再提取
7、其他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营运资金总额<=注册资本的40%
31、 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质押达10%以上的,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2、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上年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34、 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管局缴存5%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投资的,应缴存2.5%
35、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以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上年外汇收入。
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A、 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被收购公司未挂牌交易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B、 被收购公司近一期净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6、 收购人以现金进行支付的,应当在作出提示性公告的同时,缴存2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以依法可转换的证券进行支付的,应当将其用以支付的全部证券交存保管。
27、 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上市公司应当终止上市。收购人持有股份达到90%以上的,其余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8、 上市公司的重要事项(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A、 对于某一关联方,累计交易总额高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近一期净资产值5%以上或占本期净利润的10%以上;
B、 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上市公司资产的事项,且为上市公司带来利润达到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总额的10%以上的。
29、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应当提交临时报告):
A、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B、 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
C、 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其持股发生较大变化。
30、 综合类证券公司与经纪类证券公司:
综合类证券公司 经纪类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5亿元 5000万
2、从业人员 50人 15人
3、净资本额 2亿元 2000万元
4、拨付给分公司的资金 <=注册资本80%
5、对外负债/净资产 9倍 3倍
6、风险准备金 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以不再提取 利润的10%,达到注册资本的10%,可以不再提取
7、其他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营运资金总额<=注册资本的40%
31、 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权质押达10%以上的,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32、 定金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3、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原则上为该机构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上年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初始限额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34、 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管局缴存5%汇回利润保证金,以设备投资的,应缴存2.5%
35、 金融机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以及外汇外债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20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上年外汇收入。
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编制虚假会计资料;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会计人员由县以上财政部分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对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编制、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
处以5000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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