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经济师考试中级金融辅导:项目融资的概念和分类
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做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者有限追索权的债务融资。具体分为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融资两类。
1.无追索权项目融资
追索权指对项目发起人的追索权
贷款人对项目发起人无任何追索权,只能依靠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本付息一来源的项目融资。从操作规则上看,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项目贷款人对于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没有任何要求权,只能依靠该项目的现金流量偿还。
第二,项目发起人利用该项目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是该项目融资的信用基础
第三,当项目风险的分配不被项目贷款人所接受时,需要由第三方当事人提供信用担保。第四,无追索权项目融资一般是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政治法律环境和稳定的市场环境基础上的。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一种低效、昂贵的融资方式。在现代项目融资实务中,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已经较少使用。
2.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
发起人只承担有限债务责任和义务的项目融资。有限追索权主要表现在:
一是时间上的有限性,即只在项目开发建设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二是金额上的有限性,即项目在进人经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可以向发起人追索;
三是对象上的有限性,即如果融资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
责编:虫评论
相关推荐
- 2016年中级经济师金融章节讲义汇总05-16
- 2016年经济师中级金融章节讲义第十二章04-22
- 2016年经济师中级金融章节讲义第十一章04-22
- 2016年经济师中级金融章节讲义第十章04-18
- 2016年经济师中级金融章节讲义第九章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