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师中级农业基础辅导-财政支农资金
1. 农业拨款的主要内容
用于国家举办农业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事业费、科技三项费以及支援农村发展建设的拨款。主要包括:
1) 小型农业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
2) 支援农村生产组织资金
3) 农村开垦补助费
4) 农村科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
5) 农村草场和禽畜保护补助费
6) 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
7) 农村水产补助费
2. 财政支农周转金和国家综合农业开发资金的扶持对象和适用范围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国家财政用于发展农业资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级财政部门采用投放后定期回收,以无息周转的形式支援农业生产的一种财政专项基金。的扶植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等)、农机、水利、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其适用范围包括
1) 种植业、养殖业。
2) 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3) 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4) 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用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5) 农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 适合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国家综合农业开发资金 指纳入国家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总投资计划内的各种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自筹资金,国有农业企业自身积累投入的资金以及经过法定手续筹集投入的其他资金。
扶植对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以省为单位计算,70%以上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30%以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银行专项贷款的安排,以省为单位控制,原则上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多种经营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集体、农户、国有农业企业自筹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用于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系列开发。
适用范围:
1) 为开垦易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机械和机械施工耗用的油料费。
2) 为农田水利建设新打、改造机电井及配套的井房等费用。新打或维修的小土井的费用不得列支。
3) 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材料、设备、安装、机械施工费用。
4) 新建、续建、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 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 kV以下输变电线路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安装、机械施工费用。
5) 排灌渠系配套工程,限于为国家立项开发项目区服务等。支渠以上的配套工程不得列支。
6) 为水土保持兴修的坡改梯、坡瘠地改造等工程所需的材料费。
7) 造林补助费。
8) 推广农、林、水、气象新科技成果补助费。
9) 培育优良品种补助费。
10) 改良草场补助费。
11) 项目区所在乡(镇)的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在推广、服务中必须购置的小型仪器设备补助费。
12) 采用客土、秸秆还田改良土壤、深翻土地的动力机械作业油料费,为改良土壤而建设的绿肥种子基地补助费。
13) 修筑项目区内田间机耕路所需的机械作业油料费及需建桥、涵的材料补助费。
14) 为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投入的加工、保鲜、储存、营销等必要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费用。
15) 在项目建设中,利用银行贷款投入的部分贴息补助。
16) 按财政政策额1.5%提取的项目前期工作费。
3. 农业拨款的原则
1) 全面规划,因地制宜。
2) 适当集中,照顾一般。
3) 长短结合,以短养长。
4) 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
5) 择优扶持,追求效益。
6) 银行贷款为主,财政拨款为辅。
4.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作用
1) 利于搞活资金。
2) 增强援、受双方使用支农资金的经济责任感。
3) 有利于集中资金,保证重点扶持项目的经济效益。
4) 使用方式灵活机动,便于发挥优势。
5) 壮大了财政支农的力量。
5. 财政支农周转金与银行借贷资金的区别
1) 财政支农周转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中用于支农的专项基金;而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来自于社会各部门的暂时闲置资金。
2)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占有期限(偿还期)根据受援项目的不同需要可长可短;而银行信贷一般只能解决临时性、季节性的短期周转的资金需要。
3) 财政支农周转金只还本,不付息(如需付息,其利息也低于银行利息)。
4)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拨付和回收有:各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和回收、委托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和回收、委托农业银行拨付和回收三种形式。而银行信贷只由其自身拨放和回收。
6. 国家综合农业开发资金的投入方式
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无偿投入与有偿投入的比例,属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部分,由省级政府自定;属于中央财政资金,以省为单位计算,原则上无偿与有偿各占50%,对少数地区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另行规定。
那些项目使用财政有偿资金,由省级政府视有无直接经济效益及直接经济效益的程度确定。投入多种经营开发和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都应有偿使用,并收取年费率不超过3%的资金占用费。
中央财政有偿投入的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务院有关主管部有财务司)统借统还。从借款之年起,第四年开始还款,每年还20%,第八年还清。国家回收的资金,继续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制度,把财政有偿资金落实到债务人,保证按期归还。对到期不能足额还款者,要相应核减投资指标;对及时足额还款者,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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