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金依据基金会合同设立,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
(一)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规定,基金投资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法第70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8、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上述权利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自益权,即为基金投资人个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如基金收益分享权,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权,基金证券的转让权,以及基金证券的赎回权等;另一类为共益权,即为全体基金投资人的共同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当然也包含每一个基金投资人的个体利益在内,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提议权,对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对基金事务的知情权,以及对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起诉权。《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确定下来,具有公示作用,以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尊重基金投资人的权利,约束自己的行为,也有利于基金投资人依据法律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包括:1、遵守基金契约;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基金的管理者。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场上名称有所不同,如美国的“投资顾问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日本的“证券投资信托委托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我国则将其称作“基金管理公司”。
作为专业从事基金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人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制定基金资产投资策略,组织专业人士,选择具体的投资对象,决定投资时机、价格和数量,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此外,基金管理人还须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基金推广、销售,负责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基金的运作信息(包括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并负责对外及时公告等)。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通常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会所雇佣的专业服务机构,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中,托管人通常还是基金的名义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一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这是基金托管人重要的职责;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及清算指令;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等。
由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安全运作中的特殊作用,各国家和地区的基金监管法规都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我国对基金托管业务实行审批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必须是满足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资格条件包括实收资本金须超过80亿元人民币,具备必要的技术和机构设施等,在我国,基金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目前,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及交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已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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