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要求,保险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保险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暂行规定》指出,保险机构选择合作基金管理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投资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和诚信状况等。基金管理公司选择合作保险机构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内部控制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销售能力和诚信状况等。
在销售方面,《暂行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同时,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暂行规定》指出,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表示,《暂行规定》明确了保险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监管要求,以及两会的监管职责和分工,有利于规范保险机构的销售基金活动,以满足投资人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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