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答:
(1)建设单位代表在任何情况下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检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这是施工单位的义务;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2013一0201),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2)土建施工A单位索赔成立;
理由:因为该分项工程已检验合格,建设单位要求重复检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建设
单位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工期顺延。
(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两点意见判断如下:
意见一:“方案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意见二:“方案由A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审核”不正确;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方案需A单位技术负责人和C公司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审核。
(4)装饰装修B单位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成立;
理由: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与装饰装修B单位之间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因此,装饰装修单位可以就工期补偿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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