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1.不妥之一:招标文件对于本地区投标单位与外地区投标单位制定不同的规则。理由:不符合招投标法的公正、公平原则,不应歧视对待潜在投标人。
不妥之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丙公司作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理由:应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招标,不由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不妥之三:丙公司负责组织召开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与开标会议。
理由:组织并主持招标预备会议和开标会,应由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公司负责主持,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相关管理部门监督。
不妥之四:招标人拒绝乙公司的新报价方案。
理由:在开标前投标人提交的新文件应属于投标文件的有效补充文件。
2.选用总价合同模式不妥当。
理由:施工图设计未完成,虽然工程性质已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工程价格随工程量的变化而变化,双方风险都比较大,不适宜采用总价合同模式。
3.不妥之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现场的工程地质与地下主要管网资料,仅供乙方参考使用,甲方不对由此带来的费用及工期负责。
正确做法:甲方应对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性负责,并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现场如与提供资料不符,甲方对工期及费用负责。
不妥之二: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分包单位再次分包属于违法分包。
4.事件一: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单位有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义务,与是否检查无关。事件二:施工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建设单位只是推荐,并不是建设单位采购后提供,故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
1.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指定厂家的装饰材料进场做法不正确。
理由:对到场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检验,是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控制的责任。
若施工单位将该批石材用于工程施工,由此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建设单位无责任;
理由:石材厂家虽为建设单位指定,但合同中石材是施工单位采购,故施工单位应对石材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的施工程序不正确。
理由:应该在屋面防水工程、室内轻质隔墙、安装管道和电气管线敷设、专业工程预埋件、预留孔洞施工完毕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室内抹灰、吊顶、裱糊、饰面板工程的施工。
3.不可以。
如因构造要求,必须在填充墙上设置支承点时,应加设钢筋混凝土柱、梁等构件作为支承点,并经设计单位认可。
4.应进行后置埋件拉拔现场试验。
施工单位的下属检测中心不可以承担本工程的检测任务;
理由: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检测的样本不正确;
理由:检测的样本是施工单位在特定室内埋设的后置埋件,不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根据不同情况按比例在现场随机抽样检测。
5.幕墙的“三性试验”是指:“风压变形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三项试验的检测。
施工单位对幕墙进行“三性试验”的做法中错误之处:玻璃幕墙安装完毕后进行“三性试验”检测;
正确做法:应该在幕墙工程构件大批量制作、安装前进行,而不应该在幕墙竣工验收时进行。
(五)基本工程基坑最小降水深度应为12.5m;降水宜采用喷射井点降水方式。
2.该基坑坍塌的直接原因:采用土钉墙支护,垂直开挖。从技术方面分析,造成基坑坍塌的主要因素有:
(1)基坑(槽)开挖侧壁放坡坡度不够,或通过不同的土层时,没有根据土的特性分别放成不同坡度,致使边坡失稳而塌方;
(2)在有地表水、地下水作用的土层开挖时,未采取有效地降排水措施,土层湿化,内聚力降低,引起塌方;
(3)边坡顶部堆载过大,或受外力震动影响,使边坡内剪切应力增大,土体失稳而塌方;
(4)土质松软,开挖次序、方法不当而造成塌方。
3.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基坑工程检查评分表”的要求,本基坑支护工程还应检查的项目包括:
施工方案、临边防护、基坑支护及支撑拆除、基坑降排水、坑边荷载,上下通道、土方开挖、基坑工程监测、作业环境。
4.(1)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深基坑工程,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2)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不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E2009]87号),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3)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批后组织实施:不妥当;
理由: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故本案例中深基坑专项方案应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批后组织实施。
5.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分项工程实施前,项目经理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应由项目经理部的技术负责人进行;项目经理部应保存安全技术交底书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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