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基坑边坡不稳时,可采取加固坑壁措施,如挡板支撑、混凝土护壁、钢板桩、锚杆支护、地下连续壁等。如有渗水时,基坑底部应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及时排除基坑积水。
(2)挖除承台底层松软土,在基坑底部设排水沟和集水井,换填砂砾土垫层,使其符合基底的设计标高并整平,即立模灌筑承台混凝土。
(3)模板一般采用组合钢模,纵、横楞木采用型钢,在施工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模板设计,以保证使模板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的承受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项荷载,保证结构各部形状、尺寸的准确。模板要求平整、接缝严密、拆装容易、操作方便。一般先拼成若干大块,再由吊车或浮吊(水中)安装就位,支撑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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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 3.D 4.ABCE 5.D
6.(1)工程计量的方法有:断面法、图纸法、钻孔取样法、分项计量法、均摊法、凭证法、估价法。
(2)工工程变更价款的计算方法有: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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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B
8.(1)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后;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5)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6)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有下列主要工作内容: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5)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6)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7)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8)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3)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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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 1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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