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题主要是考核:路基填料选择及填筑要求、工程变更相关规定。该题可进一步延伸和拓展考点,考核以下知识点:
一、填料选择
用于公路路基的填料要求挖取方便,压实容易,强度高,水稳定性好。其中强度要求是按CBR值确定,应通过取土试验确定填料最小强度和最大粒径。
填料 |
土类别 |
较好填料 |
石质土、砂性土 |
需处理填料 |
砂土、粉质土、轻重粘土(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含水量不适宜直接压实的细粒土);黄土、盐渍土、膨胀土、工业废渣。 |
不能用的填料 |
泥炭、淤泥、冻土、有机质土、强膨胀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含有腐殖物质的土 |
二、路堤填筑要求
(1)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
(2)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3)山坡路堤,地面横坡不陡于1:5且基底符合规定要求时,路堤可直接修筑在天然的土基上。地面横坡陡于1:5时,原地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2m),并用小型夯实机加以夯实。
(4)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横坡陡峻地段的半填半挖路基,必须在山坡上从填方坡脚向上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2m。
(5)不同土质混合填筑路堤,以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于路堤下层时,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用于填筑上层时,除干旱地区外,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8)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层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宜小于0.5m。
(9)凡不易受潮湿或冻融影响而改变其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强度较小的土应填在下层。
三、路堤压实要求
(1)压实机械对土进行碾压时,一般以慢速效果最好。各种压实机械的作业速度,应在填方前作试验段碾压,找出最佳效果的碾压速度,正式施工时参照执行。
(2)碾压一段终了时,宜采取纵向退行方式继续第二遍碾压,不宜采用掉头方式,以免因机械调头时搓挤土,使压实的土被翻松。
(3)在整个全宽的填土上压实,宜纵向分行进行,直线段由两边向中间,曲线段宜由曲线的内侧向外侧(当曲线半径超过200m时,可以按直线段方式进行)。两行之间的接头一般应重叠1/4~1/3轮迹;对于三轮压路机则应重叠后轮的1/2。
(4)纵向分段压好以后,进行第二段压实时,其在纵向接头处的碾压范围,宜重叠1~2m,以确保接头处平顺过渡。
四、工程变更
1.变更程序
(1)一般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变更审批程序:提出人(申请)→驻地监理(评估)→总监(审定并签变更令)→承包人(施工)→监理和承包人(协商价格、结算)
(2)重要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是:监理工程师在下达工程变更令之前,一是要报业主批准,二是要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不超过业主批准的范围。
(3)重大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对这些工程变更工作,业主在审批工程变更之前应事先取得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2、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变更报价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d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如下约定处理:
(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5)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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