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一)
1.关键线路为A→C→H(或①→②→⑦→⑨)。
经计算工期是12个月。
施工安排中应优先确保甲队的施工。
理由:甲队施工的工作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关键工作)。
2.该工程的施工工期将是13个月。
需要优先确保乙队的施_丁。
3.监理单位不能同意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
理由: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安排无法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4.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丙队承担临时水仓及泵房工作K的施工任务.在工作D、E结束后开始,K完成后再进行工作G的施工。
可以获得新增T作K的费用补偿。
(二)
1.副井井筒利用永久井架凿井的特点包括:
优点:(1)节省临时井架的使用费用;(2)有利于提前形成副井永久提升系统。
缺点:(1)增加了项目前期投资;(2)给副井井筒凿井及冻结施工设备布置带来不便。
2.开工顺序:主井先开工,副井3个月后开工。
优点:(1)冻结制冷工程可以错峰,冻结施工设备等资源需求相对平稳;(2)有利于主副井井筒同时到底,有利于两井短路贯通。
3.施工单位提出补偿费用15万元的索赔是合理的。
理由:地质资料未提供该含水层的正确涌水资料,涌水量达20m3/h(超过8ma/h)。
延长工期2个月的索赔是不合理。
理由:工期延误2个月不一定会影响主、副井同时到底进行短路贯通。
4.强排水方法通过含水层会造成的不利影响有:造成施工单位质量风险,井壁质量难以保证,作业环境差,影响施工进度。
5.为保证主、副井两井同时到底。其调整方案是:因主井井筒施工延误2个月,可不安排箕斗装载硐室与主井井筒同时施丁;待副井交付使用后、主井永久装备前进行施工。
(三)
1.该风井井筒施工的提升设备选型及风筒布设的不妥之处如下:
(1)提升机选型不妥。
理由:未考虑改绞需要。
正确做法:应安设1台双滚筒提升机。
(2)风筒悬吊方式不妥。
理由:单绳悬吊风筒不牢固。
正确做法:应采用双绳悬吊(或井壁吊挂)。
2.为保证安全和正常施工,该井筒布置缺少:安全梯,排水管,水箱(转水站),工作面潜水泵。
3.本次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班长违章指挥,通风时间不足,未进行安全检查;风筒脱节导致排烟不畅;信号工、把钩工、安全员未能尽职;绞车司机失职。
采取措施:通风按规程严格执行.班长、安监员、信号工、瓦检员应首罐下井进行安全检查,提升机操作应有人监护,并监视吊桶人井深度的相关标志。
4.该井筒施工伤亡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一般事故划分标准为: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四)
1.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作业规程存在的问题有:
(1)“三掘一喷”作业方案不合理,没有考虑巷道地质和围岩的岩性条件;
(2)锚杆锚固长度不足,不能保证锚杆的抗拔力要求;
(3)喷混凝土施工一次喷射不合理,应分次喷射完成;
2.自检和评定存在的错误有:
(1)验收标准使用错误:主要巷道净宽度的允许偏差标准不是指全断面尺寸的偏差;
(2)巷道宽度检测断面2、3存在负偏差,不应认定为合格;
(3)巷道宽度的每个检测断面的测点数量不够;
(4)每30m锚杆抗拔力检测的组数不够;
(5)锚杆抗拔力检查中,用平均值评定每组抗拔力是否合格没有依据,评定为合格错误;
3.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
(1)自行决定提出索赔不合理;应与相关单位共同对质量问题的现状影响、原因等进行分析和评价;
(2)自行决定处理质量问题(采取在现断面内架棚支护)的措施不合理,应先与相关单位共同评价现有质量问题是否满足巷道稳定的最低要求及使用要求;在不影响巷道运输和通风等使用条件下,可采取刷帮、增设金属支架、重新补设加强锚杆等方法进行处理。
4.可以采用以下合理的支护技术和措施:
(1)增加锚杆长度和锚固长度,提高锚杆抗拔力;
(2)增加锚索支护;
(3)增强防止底鼓的措施(如增加底脚锚杆);
(4)采用锚网喷支护;
(5)对于压力过大时,可以扩大掘进断面,采用锚网喷支架联合支护;
5.影响锚杆支护质量的因素有:锚杆种类、锚固方法、岩石条件、施工质量等。
提高锚杆抗拔力的方法是:增加锚固长度,采用两根树脂或多根树脂药卷锚固,甚至采用全长锚固的方法。
(五)
1.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60万元合理。
理由:因为投标保证金符合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不应受理施工单位A的书面澄清文件。
理由:因为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文件。
招标人不应退还施工单位A的投标保证金。
理由:因为投标截止开标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施工成本控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1)工程承包合同;
(2)施工成本计划;
(3)进度报告;
(4)工程变更。
4.各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属于的风险管理策略如下:
(1)“强化安全和规程教育”属于风险规避;
(2)“增加临时支护措施投入”属于风险自留;
(3)“为作业人员购买安全保险”属于风险转移。
5.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费用补偿不合理。
理由:因为井筒加深后的提升、吊挂等设施需要进行调整或更换,所发生的费用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6.施工单位应承担54万元。
明细如下:施工设备损坏36万元;施工人员窝工及设备闲置损失18万元。
建设单位应承担71万元。
明细如下:现场道路和施工用房损失32万元;工程材料损失23万元;现场清理及恢复施工条件损失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