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报名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1、报名时间
2009年6月15日至6月19日(上午:8点30分至12点;下午1点至4点30分)逾期不再办理。
2、报名地点
郑州市财经技师学院(郑州市中原中路128号)
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应尽快通知相关人员,审查工作中应精心组织,严格把关,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报名工作。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执行省有关规定,三年内不得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4、申请考试人员应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并对所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查实,在相关复印件上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公章,并出具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年限证明。
联系方式:
郑州市人事局职称处:67176887
郑州市建委建管处:67188921
郑州市建筑企业管理办公室:67188896
郑州市人事考试中心:67188348
附件:《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108号)
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27号)、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考试专业类别调整的通知》(国人厅[2007]213号)、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河南省人事厅、建设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豫人职[2004]7号)精神,现将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专业及考点设置
2009年9月5日
上午9:00——11:00建设工程经济
下午2:00——5:0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9月6日
上午9:00——12:0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下午2:00——6:00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10个专业)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考专业类别
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造师资格考试相关科目专业类别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213号)“自2008年度起,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均应按照调整后《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专业类别进行”的规定,2009年度的考试报名为10个专业类别。
调整后,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其中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的专业名称及代码不变,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延用原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的专业代码和科目代码。取消原房屋建筑、电力、矿山、冶炼、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专业代码。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亦采用此规则(见附件5、附件6)
三、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四科)考试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6、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9年12月31日。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二科)考试条件: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三)对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已通过一级建造师考试尚未拿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为单独列项考试,按非滚动形式进行管理,名称为“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各地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审查报考者条件。
四、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滚动考试和非滚动考试两种管理办法。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四科)的实行滚动管理办法,即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考两科)的实行非滚动管理办法,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当年报考专业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2009年度与2007年度为两个连续考试年度。
五、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资格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考生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本人打印填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表》(见附件1或3)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打印《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和4),先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到省辖市政府人事(职称)部门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最后到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将考生信息录入计算机,在规定时间报省人事考试中心。
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或《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打印填写《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或《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先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初审,后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资格审查,最后携带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和《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同时交纳考务费。
中央驻豫单位(不含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
报考人员需交验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4张(每张报名表上贴两张)
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豫发改收费[2007]1519号)规定,《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每人收取70元考试费,其他三科按每人每科55元收取考试费。
六、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2009年6月1日至6月19日全省统一组织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2009年6月22日至6月24日,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于2009年7月6日前将报名表、审批表、信息盘报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的同时交纳考务费。为保证上报订卷单,各市要按时上报信息盘。
8月下旬开始核发准考证。
七、教材征订与培训
有关考试教材的可在建设书店购买。
八、注意事项
(一)各市、各部门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未经相应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四个科目中《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三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题包括主观题和客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笔作答;该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使用专用答题卡。考生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有效范围(框架)内作答。
(四)报名汇总时,将非免试类、免试类(考二科)、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的考生分别汇总。望考生在填报科目时要认真填报,因单位或个人填报错误的科目,不予修改。
(五)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计算器,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各科试卷卷本可做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六)坚持政务公开。全省考生可登录河南人事考试网(http://link.233.com/17235)查询考试成绩。
(七)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PTMIS)》。
各省辖市人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按时上报报名资料,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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