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201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雷同答卷拟处理意见公告
沪人考〔2018〕4 号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相关条款规定,现将本市 2017 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阅卷过程中被甄别为雷同答卷的应试人员拟处理意见公告如下。
如对拟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告知书》后 3 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作出陈述和申辩, 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联系电话:021-61969099。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
2018 年 1 月 23 日
雷同答卷应试人员拟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