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川人考函〔2009〕136号
各市州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45号)精神,现就2009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建筑工程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工程 | |||
铁路工程 | |||
民航机场工程 | |||
港口与航道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 |||
市政公用工程 | |||
通信与广电工程 | |||
矿业工程 | |||
机电工程 |
最终成绩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
四川省人事厅考试中心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