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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第一次

来源:233网校 2012年6月1日
导读: 从第一部分《法规》考试用书复习方法,第二部分《法规》教材重难点解析来讲解2012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法规及相关知识网上增值服务。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1Z301091 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1Z301092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3 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重点解析:

  熟悉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1Z301094 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二、刑罚种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重点解析:

  掌握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理解各种刑罚的具体规定。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Z302011  熟悉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1.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抢险救灾等工程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重点解析:

  1、应该正确理解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等的特殊规定。

  2、理解建设监理中的开工报告工作与国务院规定的开工报告制度的几点差别

  1Z302012  熟悉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难点解析

  本部分是重点也是难点,学习过程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注意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

  2、掌握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其中8个方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需要指出的是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除具备《建筑法》中的8条外,对法律中规定的特定工程还必须增加特定的审核项。如: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对于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应该已委托监理;《消防法》中规定:对于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工程,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都不发给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抽查中不合格必须停止施工。此处考生需要区分。

  1Z302013  熟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之一,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 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 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 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 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重点解析:

  此处考点在考试中常常出现。需要注意几点:

  1.谁去报告:建设单位。

  2.什么时间内去报告:一个月内。

  3.向谁报告:发证机关,而不是主管单位。

  4.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时限:中止施工满一年。之所要核验施工许可证,就是由于中止施工的时间比较长,很多情况都在发生变化,需要看一看当初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如今是否还具备。

  5、正确理解新增内容中止施工的概念。

  1Z30201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骗取和伪造施工许可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重点解析:

  本部分为新增内容,重点掌握各种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  熟悉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三、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五、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内容在2010版教材的基础上有所扩充,在学习中应该注意。

  1、掌握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资质等级、类别等的相关规定。

  2、熟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施工企业的许可权限等方面的规定。

  3、了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1Z302022  掌握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二、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重点解析:

  近年来,无资质、越级承揽较为普遍,本部分内容应该重点掌握《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对于无资质、越级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特别关注无资质承揽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和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施工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有助于本部分的学习。

  1Z302023  掌握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重点解析:

  挂靠承揽工程现象十分普遍,在考试中可能会较多的涉及,其中重点掌握《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对于挂靠承揽工程的相关规定。

  1Z302024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即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本部分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2030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1Z302031  熟悉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理

  1Z302032  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一、建造师的考试

  二、建造师的注册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相关规定,关注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

  1Z302033  掌握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二、建造师执业岗位范围

  重点解析:

  本部分重点掌握建造师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特别理解新增内容:建造师执业岗位的范围。

  1Z302034  掌握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应着重熟悉建造师执业的工程规模标准及工程规模的划分标准。

  1Z302035  掌握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此基本8项权利,因为建造师的对于工程质量、安全等多方面负责主要体现在各种施工管理文件的签章行为上,因此应该重点关注8项基本权利中的第3条建造师的签章行为和第4条保管、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二、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重点解析: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建造师应该熟知的内容之一,其牵涉到建造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和保密等多个方面,应该正确理解和熟悉。特别是建造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权利较大,更是涉及到工程项目的核心层面,因此7项基本义务中应特别关注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6条的内容。

  三、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重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和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是新增内容,应该重点关注。

  1Z302036  掌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无证或未办理变更注册执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建造师执业活动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未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解析:

  本部分是新增内容,应重点理解、熟悉各类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注意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0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1Z303011  熟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招标方式

  一、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

  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重点解析:

  熟悉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种类及其范围。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重点解析: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考生很好掌握。曾出现在试题中。这几个类型需要注意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区别开来。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类型与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类型有一项比较相似:

  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项目,适宜招标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比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需要高度保密,自然不能公开招标,这时就只能邀请招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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