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第三版)
《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
2012年网上增值服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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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编委解释什么是洛杉矶法?
答:洛杉矶法是粗集料磨耗试验一种方法,以采用的洛杉矶磨耗试验机命名,是在标准条件下检测粗集料抵抗摩擦、撞击的能力 , 以磨耗损失 (%) 表示,精确至 0.1%.
2.我不明白城镇道路基层为什么分为基层和底基层?
答:依据《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城镇道路基层由于基层采用不同的材料,或材料相同而配比或强度不同分为基层与底基层,《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也是如此;如果分为上基层和底基层也是可以的。但为了与《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协调一致,本次教材修订统一为基层和底基层。
3.石灰土为什么不可以作为高等级路面的基层?
答:石灰土是否可以作为高等级路面的基层,公路与城镇道路对此的要求有所不同。《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第4.1.3条规定:石灰土不能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高级路面的基层;而《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没对此明确规定,留给工程建设视当地条件而选择的空间。另外高等级路面和城镇道路等级的概念也有不同,读者应对此有比较性认识。
4.级配砾石基层与级配碎石基层的应用有何不同?
答:级配砾石基层定义:粗、中、小砾石和砂各占一定比例的混合料,当其颗粒组成符合规定的密实级配要求时,称为级配砾石。依据《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第7.1.4条规定:级配砾石可用于二级及以下公路的基层和各级公路的底基层。
级配碎石基层定义:粗、中、小碎石和石屑占一定比例的混合料,当其颗粒组成符合规定的密实级配要求时,称为级配碎石。依据《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第6.1.4条规定:级配碎石可用于各级公路的基层和底基层。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参照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相关规定,将级配砂砾与级配砾石基层作为第7.6节,规定这类基层材料可用于城市次干路及其以下道路的基层和各种城市道路的底基层。第7.7节将级配碎砂砾与级配碎石基
5.教材P29 关于密级配沥青混合料复压,层厚较大时采用高频大振幅;但一个网校老师讲应该是“低频大振幅”,到底哪个说法正确?
答:采用何种碾压方式要看碾压的材料、厚度、施工温度、结构层位等因素,同时要满足道路结构层的各项验收项目,不可一概而论。教材讲“层厚较大时宜采用高频大振幅”是相对于“厚度较薄”而言,碾压目的在于保证沥青路面的平整度进行规定的。
6. OGFC混合料压实时应采用钢筒压路机还是振动压路机碾压?
答:在初压时,可依据具体情况选用钢筒压路机或振动压路机;在复压和终压时,通常选用钢筒压路机。
7. 关于渗透注浆法和劈裂注浆法,请给予更多介绍.
劈裂注浆法是目前应用较广的一种软弱土层加固方法,既可应用于渗透性较好的粗砂地层,又可应用于渗透性差的砂黏土层。劈裂注浆采用高压注浆工艺,将水泥或化学浆液等注入土层,以改善土层性质,在注浆过程中,注浆管出口的浆液对四周地层施加了附加压应力,使土体发生剪切裂缝,而浆液则沿着裂缝从土体强度低的地方向强度高的地方劈裂,劈入土体中的浆体便形成了加固土体的网络或骨架。由于浆液在劈入土层过程中并不是与土颗粒均匀混合,而是呈两相各自存在,所以从土的微观结构分析,土除受到部分的压密作用外,其他物理力学性能的变化并不明显,加固效果从宏观上分析应考虑土体的骨架效应。
实践表明,对于地层渗透性差的砂土地层,有时渗入注浆难以达到理想效果,劈裂注浆可利用其液压在地层中产生劈裂孔隙,改善地层的可注性,从而达到注浆加固的要求。但是,劈裂注浆的压力控制是非常关键的,特别是在道路范围注浆造成路面隆起和浆液溢出现象时有发生。在渗透性较好的粗砂或砂卵地层中采用渗透注浆法较为合适,不至于出现上述的类似现象。
8.教材p58页提到了沉管成孔,但是为什么没有具体介绍,能否简要介绍?
答:沉管灌注桩是桩基础中的一种,利用锤击打桩或振动沉桩设备,将带有钢筋混凝土的桩尖(或钢板靴)或带有活瓣式桩靴的钢管沉入土中(钢管直径应与桩的设计尺寸一致),造成桩孔,然后放入钢筋骨架并浇筑混凝土,随之拔出套管,利用拔管时的振动将混凝土捣实,便形成所需要的灌注桩。由于沉管灌注桩在市政公用工程用的较少,一些城市已明令禁止在市区使用。教材编审时这部分内容被删除。
与一般钻孔灌注桩比,沉管灌注桩优点在于;首先避免了一般钻孔灌注桩桩尖浮土造成的桩身下沉,持力不足的问题,同时也有效改善了桩身表面浮浆现象;其次节省材料。主要缺点:一是施工过程中,锤击会产生较大噪声,振动会影响周围建筑物,不适合在市区用;二是施工质量不易控制,拔管过快容易造成桩身缩颈,且先期浇注好的桩体易受挤土效应产生倾斜断裂甚至错位。
主要技术要求简要介绍如下:
(1)必须预先制定防止缩孔和断桩等措施,沉管成孔灌注桩任意一段平均直径与设计直径之比严禁小于1;
(2)实际浇筑混凝土量不得小于计算体积,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且边灌注混凝土边提升导管,使导管埋深控制在2~6m范围内,严禁导管提出混凝土面,以防造成导管堵塞或断桩。
(4)夯扩桩施工前宜进行成桩试验,详细记录混凝土的分段灌入量、外管上拔高度、内管夯击次数、双管同步沉入深度,并检查外管的封底情况,有无进水、涌泥等,经核定后作为施工质量的控制依据。
(5)沉管过程中,应经常探测管内有无地下水或泥浆,如发现水或泥浆较多,应拔出桩管进行处理后再继续沉管;
(6)浇筑混凝土和拔管时应保证混凝土质量,混凝土的坍落度宜控制在70-100mm范围内,并确保其和易性,防止混凝土离析,桩管灌满混凝土后可拔管,管内应保持不少于2.0m高的混凝土,拔管速度:锤击沉管时应为0.3-1.0m/min.
9.我在工地上看到成桩的护筒就是灌注混凝土导管,护筒和导管有区别吗?
答:虽然在工程实践中确有护筒作为浇注混凝土导管使用的,甚至有些地区是常见的;但是护筒和导管主要作用却不尽相同的。采用护筒目的是保护初期成孔的顺利安全,而导管是混凝土浇注时保证孔径不小于设计要求采用的。但在土质自稳性较差条件下采用全护筒成桩方式时,护筒就成为灌注混凝土的导管了。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规定:钻孔前应埋设护筒。护筒可用钢或混凝土制作,应坚实、不漏水。当使用旋转钻时,护筒内径应比钻头直径大200mm;使用冲击钻机时,护筒内径应大400m.护筒顶面宜高出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2.0m,并宜高出施工地面0.5m.其高度尚应满足孔内泥浆面高度的要求。
《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2还规定:采用全护筒灌注水下混凝土时,护筒底端应埋于混凝土内不小于1.5m,随导管提升逐步上拔护筒。这与灌注水下混凝土时,导管底端应埋于混凝土内不小于1.0m的规定不同。
10.教材p60页讲“开始灌注混凝土时,……,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1.0m;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6m.”培训教材却讲:“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宜为2~3m”。为什么不一致呢?
答:教材p60页规定取自《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CJJ 2有关“在灌注过程中,导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0~6.0m” 的规定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规定:在灌注过程中,导管首次埋置深度≥1.0m,导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0~6.0m.
培训教材可能依据《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第3.6.15条规定:导管埋入混凝土深度应保持2~3m;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导管一次埋入混凝土灌注面以下不应少于0.8m”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