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1)固定造价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判断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2)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标准
判断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对成本加成合同而言,合同成本的组成内容一般已在合同中作了相应的规定。合同成本是确定其合同造价的基础,也是确定其完工进度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求其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7. 合同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时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确认
当建筑业企业不能可靠地估计建造(施工)合同的结果时,就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回收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8.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来确认合同收入的方法。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分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计算出完工百分比;第二步,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
确定建造(施工)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一种投入衡量法,是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常用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该方法是一种产出衡量法,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施工)合同,如道路工程,土石方工程等,其计算公式如下:
(3)根据已完成合同工作的技术测量确定
该方法是在上述两种方法无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所采用的一种特殊的技术测量方法,适用于一些特殊的建造(施工)合同,如水下施工工程等。
1Z102040 利润和所得税费用
1. 利润的概念及利润的计算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各项收入抵减各项支出后的净额以及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将利润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的指标。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营业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或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为负)+投资收益(损失为负)
(2)利润总额
企业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即: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3)净利润
企业当期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金额,即企业的税后利润,或净利润。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2. 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3. 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为: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或股利。
(5)未分配利润。
4. 所得税及其所得税会计的程序
所得税是指企业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规定交纳的税金,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原则,企业的所得税核算应遵循下列程序:
(1)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适用的税收法规,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4)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变动,确定调增或调减递延所得税费用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在这个程序中,资产与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其关键环节。
5. 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1)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以前期间已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入账成本为80万元,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如果将来售出获得92万元,其中80万元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假定资产负债表日该批原材料的账面价值仍为80万元,计税基础也就是其账面价值80万元。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例如,某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12月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350万元,到12月31日尚未支付,假定按照税法规定可于税前扣除的合理部分300万元。年末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的费用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50万元,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且在以后期间不能再税前扣除。2008年12月31日该项应付职工薪酬的账面价值为350万元,计税基础为350-0=350万元,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相同,不形成暂时性差异。
6.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应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②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③企业合并中,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
④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所有者权益。
(2)关于递延所得税负债
①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②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3)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的变化,导致适用税率变化的,必然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产生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变化,在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反映税率变化带来的影响。
7.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1)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所得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利润表但计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计入利润表的费用与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抵扣的费用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利润表的收入与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之间的差额-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他需要调整的因素
(2)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
(3)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