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 制订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XX 法》《民法典》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XX 省(市)XX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 《XX 省(市)XX 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 《XX 公约、协议、联合宣言》
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2.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
法的形式 备案机关(公布后 30 日内)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说明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部门规章 国务院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
府
第一章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考点一: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 制订机关 表现形式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XX 法》《民法典》
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例、单行条例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常委会 《XX 省(市)XX 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下属各部委 《XX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设区的市级政府 《XX 省(市)XX 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 《XX 公约、协议、联合宣言》
效力层级: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优于一般,新法优于旧法。
2.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
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 国务院裁决
同一机关制定 谁制定谁裁决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
章冲突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冲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备案
法的形式 备案机关(公布后 30 日内)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应当说明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部门规章 国务院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
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的地方规章 国务院、本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大常委会、省级人民政
府
考点二:物权
类别 内容
不动产物权
(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预告登记——90 日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物权
(1)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
第三人。
考点三:所有权
所有权 1.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种类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 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考点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1)耕地为 30 年。草地 30 年至 50 年。林地 30 年至 70 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
用于非农建设。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权利 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
报批
设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时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考点二:物权
类别 内容
不动产物权
(1)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预告登记——90 日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物权
(1)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 善意
第三人。
考点三:所有权
所有权 1.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
种类
国家所有 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集体所有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私人所有 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考点四: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
经营权
(1)耕地为 30 年。草地 30 年至 50 年。林地 30 年至 70 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
用于非农建设。
建设用地
使用权
权利 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
报批
设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时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
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
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
证书。
宅基地使
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
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居住权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无偿设立,有约定除外。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定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转让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
一并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2)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3)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地役权随着用益物权的转让一并转让)
考点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建设用地
使用权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
据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
证书。
宅基地使
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
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居住权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无偿设立,有约定除外。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地役权
定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设立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
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5)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转让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
一并转让;不得单独抵押。
(2)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让,受让人可以同时享有地役权;
(3)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
(地役权随着用益物权的转让一并转让)
考点五: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
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小总结】
担保物权: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物
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抵押权
可抵押
不动产
(登记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
(合同生效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
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
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
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小总结】
担保物权: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物
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抵押权
可抵押
不动产
(登记设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
(合同生效设立)
(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可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效力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抵押清偿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2.质权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质押权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
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
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项目 内容
对象 仅限于动产
留置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有约依约,无约定的,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偿优先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不可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效力 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未依据规定一并抵押的也视为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抵押清偿 先登记>后登记>未登记(按比例)
2.质权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权利质押权 (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
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
立;没有权利凭证的(基金份额、股权等),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留置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项目 内容
对象 仅限于动产
留置后,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 有约依约,无约定的,给债务人 60 日以上期限(鲜活易腐除外)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偿优先顺序 留置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考点六:占有权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分类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
恶意占有 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如: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
自主占有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占有,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
他主占有 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七:知识产权
在建设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著作权
保护客体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设计图)
主体
单位作品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者是单位)
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自然人),单位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
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1)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担责的设计图、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
(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财产权)
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 人 / 非
法人组织
1.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50 年。
2.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
应用
考点六:占有权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分类
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 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
恶意占有 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
有权占有 基于合同关系如:施工企业对施工场地
自主占有 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从事的占有,占有人明示或默示其占有物属于自己
他主占有 以非所有的意思对他人财产从事的占有,如: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
占有保护请求权 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1 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考点七:知识产权
在建设工程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1.著作权
保护客体 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设计图)
主体
单位作品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者是单位)
职务作品
一般情况下:著作权归作者(自然人),单位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
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特殊:著作权归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1)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单位担责的设计图、地图、
计算机软件等。
(2)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 有约从约,无约归受托人
保护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自然人
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财产权)
合作作品: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法 人 / 非
法人组织
1.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50 年。
2.自创作完成后 50 年内未发表,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2.专利权
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外观设计: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
应用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3.商标权
内容及保
护对象
(1)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 ,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
权法保护。(2)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保护对象—注册商标
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 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 ,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 请
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
注销其注册商标。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 10 年。
转让
1.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转让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
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考点八:侵权责任制度
共同侵权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
(1)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 (1)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2)不能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分别侵权
(1)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
带责任。
(2)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受害人有过错或者故意 (1)被侵权人有过错,减轻侵权人的责任。(2)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
任。
自甘风险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不得请求
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自助行为
受到侵害,情况紧迫,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
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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