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担保物权
考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一般规定: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②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④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
照其约定,
⑤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⑥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⑦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
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
【小总结】
担保物权:
(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2)有过错各自担责
(3)混合担保:A:债务人的物优先担责,物保>人保受偿;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债权人可选择物保或人保。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抵押权
233网校(www.233.com):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
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
1 / 3
查看全文,请先下载后再阅读
*本资料内容来自233网校,仅供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
免费领精品资料
掌握考情信息
知晓资料更新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