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建法规高频考点预测:用益物权
考点: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无处分)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
权
(1)耕地为30年。草地30年至50年。林地30年至70年。
(2)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建设用地使用
权
建设用地使用
权
权利 对国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改变的要依法报批
设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设立方式 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设立时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流转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续期
(1)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规定对该土地上
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办理。
(3)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居住权
(1)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2)居住权无偿设立,有约定除外。
(3)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
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定义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233网校(www.233.com):面向建筑工程、金融财会、职业资格等考证人群,提
供视频课程、报考指导、免费题库等考试培训服务。
1 / 2
查看全文,请先下载后再阅读
*本资料内容来自233网校,仅供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
免费领精品资料
掌握考情信息
知晓资料更新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