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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一级建造师备考:建设工程经济讲义[13]

来源:233网校 2006年10月10日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4)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
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8.7.1)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
             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8.7.2)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
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8.7.3)
2.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2)、劳务的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可见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的特点,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结果确定完成程度。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成程度。
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即不能满足上述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则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则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损失。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租赁、投资准则中有相应规定,故 收入准则并不涉及这些内容。
    (2)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4.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商品发生减值、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会计人员应从实质上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这种转移的标志首先依赖于商品购销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与责任的认定,例如交货条件的确认:是目的地交货还是起运站交货,卖方是按买方要求发货还是将货物暂时代为保管。不同的责任划分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另外这种转移的判断还取决于商品销售之后有无其他与此相关的后续协议,例如,某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出售,之后又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两年后按约定的价格重新购回该房产,买方在此期间不得处置此项房产。此项交易的实质更符合抵押贷款的性质,而不应视为销售业务,因为与该房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地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在实际交易中,卖方的责任通常是按买方的要求发货,为此销售之后货物通常不会在买方手中,买方也就不会再对货物行使继续管理权或对其实施控制。但也不排除实务中有些销售发生之后货物还在卖方,如上述提到的由卖方代保管的情况,此时应该判断卖方是在履行保管责任.还是继续对已售货物实施管理和控制。如属后者,此项销售收入则不予确认。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可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否则将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
    总之,收入确认更注重实质性原则,它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是否满足了以上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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