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 现金的使用范围
1. 职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 结算起点为 1000 元 )
概括起来:给个人支付的款项和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款项
( 三 ) 现金收支的管理规定
1. 企业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超额存放现金。
2.开户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核定最高限额,一般为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数量,最多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量。
( 四 ) 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1. 企业库存现金收支与保管应由归纳人员负责。经管现金的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的账簿登记工作以及会计稽核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
2. 企业支付现金,可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企业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 即坐支 )。即严禁坐支现金。
3.企业的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调换,不得一人长期从事出纳工作。任何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银行存款
二、银行存款
(一) 银行存款开户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
1. 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和现金收付。
2. 一般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 , 但不能支取现金。
3. 临时存款账户
4. 专用存款账户:企事业单位的销售货款不能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 二 ) 银行结算方式
目前银行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支票、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证等 9 种。
1. 支票结算方式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 ,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主要适用于 :
(1)同城各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
(2) 现金支票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用于转账,普通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又可以用于转账
(3) 转账支票在批准的地区内可以背书转让。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0 天。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 5% 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 的赔偿金的规定。
2. 银行汇票结算方式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并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主要用地异地结算 , 但也可以用于同城结算。
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
3. 商业汇票
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内。
4. 银行本票
是指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但可以背书转让。
5. 信用卡
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单位卡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的款项存人其账户。单位卡一律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6. 汇兑
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适用于异地之间的各种款项结算。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7. 委托收款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它既可用于同城结算 , 又可用于异地结算。委托收款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 , 付款人不能部分拒绝付款。
8. 托收承付
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 , 必须是商品交易 , 以及因商品 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除销商品的款项 , 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9. 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交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
( 三 ) 银行保函业务
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 , 若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 给受益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 , 则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进行 经济赔偿的责任。
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 ( 无条件保函 ),是不可撤销的文件。
1. 投标保函:是指银行应投标人申请向招标人做出的保证承诺
2. 借款保函:是指银行按照借款人的要求,向贷款银行所做出付款保证承诺。
3. 履约保函:是指银行按照供货方或工程承包商的要求而向买方或业主做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
4. 预付款保函:又称定金保函,是指银行应工程承包商申请向业主开具的保证承诺。
5. 付款保函:是指银行按照买方或业主的申请 , 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付款保证承诺。
6.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是指由国家出资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这种保函业务由国家出资为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提供反担保。
其他货币资金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主要包括 : 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
1. 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外埠存款不计利息,除采购员差旅费可以支取少量现金以外,一律转账。采购专户只付不收 , 付完结束账户。
2. 银行汇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这种款项一经存入银行即具有了专门的用途,企业不可以 再将其用于其他方面。
3. 银行本票存款
4. 信用卡存款
5.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6. 存出投资款:是指企业已存人证券公司但尚未进行短期投资的现金
7. 在途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业务中,到月终时尚未到达的汇人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