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建筑市场承包单位急骤增长,而建筑市场业务有限,僧多粥少,投标单位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一些法制意识差的投标单位不惜以身试法,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有权人员。也有些投标单位是被迫行贿,不行贿送礼就接不到业务。凡此种种,都是受利益驱动。
(2)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建设单位的同志,对建筑法规不熟悉,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或者明知故犯,心存侥幸心理,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觉悟低。
(3)监督管理乏力。一些建设单位虽有招标要求,但配套的管理、监督制度跟不上。有些人搞招标是为了应付上级、应付群众、应付检查,打着招标幌子,达到个人目的。很多合同的签订,都经过招标这个程序,都是多人研究、集体决定的,表面上手续、程序都是齐全的,但仍然会出现集体作案,团伙犯罪的现象。
3、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三种原因,为完善工程内部招标,本文探讨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法制教育是重要手段。法制教育使工作人员知法懂法,才能守法用法,使其自觉运用法律约束自己,警钟长鸣。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缺陷导致腐败的滋生与蔓延,为防止腐败必须从制度建设入手,要搞好招标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
(2)投标单位资格要预审。投标人的资质应该符合招标项目的要求,只要满足了,就不得有排斥性及倾向性条件。绝对不能让投标人串通投标,也不得以无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行投标保证金制度。针对招标的大小,规定中标时必须预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低于成本价的竞争,势必加大招标人的投资风险,为防止“钓鱼”,防止中标人因无利润而撤退,有必要要求其提供质保金或保函,可有效遏制不正当的低价竞争标前答疑。为有效克服因招标文件不清楚而造成的投标口径不一致,难以评标的现象,规定投标前必须给予解答疑问,统一口径。
招标文件标准化。制定标准化统一格式的材料、设备、工 程等各类招标文件。规定统一的计价程序,套用金额、验收标准、付款方式、质保期限,统一工程量清单,把容易产生歧义的地方明确,使评标定标易于掌握。
(3)评标组成人员构成合理、保密、临时确定。评标组成人员必须以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为主,开标前临时抽签确定,不能提前泄露,使投标人无法提前给评委打招呼。评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极不合理的现象,但却没有一个人提出疑义,主要是因为一些投标人已经把所有评委都“摆平”,如果评委临时确定,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评价和定标的办法在开标前确定。杜绝先做游戏后定规则的现象,对材料、设备、工 程等各种标书都制定明确的评标定标办法。标底保密。为防止标底泄露,可先投标后做标底或异地做标,打“时间差”或“空间差”,使投标人无法知道标底。
(4)实行全过程公开。即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情况、公开开标,公开询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公开接受全社会的舆论监督。
实行备案管理和过程监督。将招标活动的每一环节置于监督之下,将各环节的监督责任落实到人,强化责任管理,确保监督工作到位,严格查处弄虚作假串标抬标的腐败行为,对招标活动全过程备案,不管何时何事出问题,都有案可查,便于纠正错误,追查责任人,实行终生负责制。
对整个招标过程可以实行质疑和救济。对招标活动不符合规章制度,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地方,投标人、监督人或其他人员都可以提出质疑,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公开透明的质疑程序进行申诉,对经核查确存问题的给予纠正。
对合同的履行实行监督。建设单位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防止重承诺、轻履约,防止“一级企业中标、二级企业进场、三级企业管理、包工头施工”的不正常现象,防止投标单位的承诺落空。防止基建人员包庇中标人或联手作弊的现象。实行报考的跟踪管理,对中标合同实施的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基建人员的工作情况、执行合同情况等全过程监督。
独立监督。监督人员必须独立于基建部门之外,不能有隶属关系,监督人员不能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定标,不能接受基建部门任何好处。为加强预防投标者弄虚作假或行贿,将有前科的嫌疑者记录在案,据此限制直至取消他们参与竞争的资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杠杆固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人的言行并非完全靠利益驱动。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可使人树立敬业精神,使人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干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豪感,尽职尽责。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任何事情都要靠人去实现,制度也要靠人去制定、去执行;例如,虽然可以规定先投标后做标底,目的是防止泄标,但个别领导仍有可能授意做标人员在做标底时向关系单位已投的标书上靠拢,还是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所以,只有提高人的思想认识水平,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