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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来源:233网校 2008年6月18日

    一、各阶段工程索赔的预防与控制

    1、勘察阶段

    工程建设项目有其固定性、一次性和单件性、明确的目标性、可分解性。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大多是依附于土地的,如建筑、市政道路、管道、桥梁等,对地下资料的勘探至关重要,勘探基础资料的准确,直接影响到设计计算数据,影响选址、选型、地基处理等,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因此勘察阶段主要依据设计要求提出勘察任务书,一般发包方保留对承包方(勘察单位)提出索赔的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资料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后,再决定是否进行索赔。为防止勘察资料对设计的影响,在大型工程、新开发地区的工程通常采取以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包的方式,如深水港工程、赵家沟航道整治工程等。

    2、设计阶段

    设计变更引起费用增加,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重要理由,而引起设计变更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有发包方主动提出,承包方合理化建议,实际情况变化,设计缺陷等因素,其中设计缺陷是指因设计单位本身原因造成设计不合理,需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对此,采取在合同中约定部分设计费用需待工程竣工后全额支付;由审图公司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如审核后降低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经济惩罚),对审图单位进行奖励;由于设计缺陷等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造价变动的,费用超过一定比例,则对设计单位进行索赔。

    3、招标阶段

    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方,为业主合理选择承包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集体操作程序。招标文件是投标的基础,它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技术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安全协议、廉政协议,以及相关表式等。现场不明障碍物、地下管线、现场实际土方标高与图纸差异等,常常是承包方提出索赔的理由,对可能被索赔的项目进行充分预计后,分别在不同的章节中予以预防。

    针对地下管线、不明障碍物等,在投标须知中,明确要求承包方详细踏勘现场,对周边的道路、管线、绿化、建筑物等进行了解,发包方提供的管线图等图纸仅供参考,承包方有义务自行进一步了解。

    针对实际土方标高与设计图纸的原地面标高差异,在临港集团的场地平整工程中,我们提出由承包方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复核,差异部分在单价中体现,工程量不变的原则,有效地杜绝了复测后引起的索赔。

    针对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与实际施工的差异,一种是采取按固定单价合同,不作调整;另一种是工程数量变更达一定比例后,按工程程序审核单价。二种方法各有侧重。最好的方法是在施工图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数量的准确。

    针对合同文本,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为今后签订合同的基础,为避免因合同文件缺陷被索赔,首先将合同文本交由相应的法律人士审核,对明显与《合同法》不相符的内容进行修改,对明显欠公平的条款进行修改,再由有经验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审核,结合工程性质,依据类似工程的特定,对可能的索赔进行预防,在专项条款中予以约定,一般合同文本的繁简与索赔的数量多少反比。

    4、施工阶段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复杂多变,使施工索赔变得复杂普遍。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和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索赔。按施工合同当事人可分为: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方与分包人,分包人或承包方与设备、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索赔。若工程进行了保险,发包方、承包方与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索赔。

    (2)承包方对发包人的索赔和发包人对承包方的索赔(反索赔)。

    (3)工程索赔和费用索赔。

    (4)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的索赔。

    (5)施工合同内索赔和施工合同外索赔,道义索赔等等。

    5、对监理、审价单位、保险公司等的索赔

    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监理范围负责,关键部位、工序、隐蔽工程等采取旁站、测试、验收等措施、手段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可能因施工工期超过原定合同服务期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签订前,对工程施工工期进行预测,并在监理合同中对可能延长的工期进行约定,对该类索赔做到提前预防。

    为保证审价的质量,对已审价工程可进行抽检,约定抽检查误差为一定比例,相应进行奖罚。

    对已进行投保项目,如发生可理赔项目,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时限内进行索赔,将损失降到最低。

    二、工程索赔的计算

    1、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2、总费用法

    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总费用法

    此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总费用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能够相当准确地反映出实际增加的费用。

    三、国际工程的工程索赔借鉴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竞争激烈,压价、亏损、夺标、恶性竞争等现象严重,这种现象使得工程索赔在各国际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成为国际大承包商经营管理策略的重点和经济效益的增长点。国际工程一般应用FIDIC、ICE等合同条款,在FIDIC、ICE中,均对工程索赔有详细定义和描述,规定“索赔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参与方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久务而遭受损失,合同当事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根据FIDIC合同条件,承包方可索赔的条款有18条22款,发包方可索赔的条款有16条17款。

    索赔的典型案例采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基本上是国际工程索赔处理时的“公理”,即国际工程索赔时采用的是普通法,普通法是遵循先例为准的原则,强调“前车之鉴”。

    四、对监理、审价单位、保险公司等的索赔

    施工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进行监理工作,并对其监理范围负责,关键部位、工序、隐蔽工程等采取旁站、测试、验收等措施、手段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可能因施工工期超过原定合同服务期向发包方提出索赔。在合同签订前,对工程施工工期进行预测,并在监理合同中对可能延长的工期进行约定,对该类索赔做到提前预防。

    为保证审价的质量,对已审价工程可进行抽检,约定抽检查误差为一定比例,相应进行奖罚。

    对已进行投保项目,如发生可理赔项目,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在时限内进行索赔,将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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