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3.1.2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3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项目名称应根据拟建工程和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确定。
2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暂行补充,并应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省级)备案。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工程数量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
1工程数量的计算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为单位,应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3.3.1列项。
3.3.2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表3.3.1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下列内容列项。
1招标人部分: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
2投标人部分: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费等。
3.4.2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