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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辅导之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支持

来源:233网校 2008年12月19日
    工程商务是集团根据企业发展需要设立的一个比较完全的管理体系,该体系成立的要旨便是规范企业成本管理过程,最大程度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大宗物品/服务采购成本和费用,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通过一年的运作,集团工程商务部门已在成本管理方面取得了实质性成果,工程商务专业岗位人员的智慧、才能与专业能力得到了全面的展示。已取得注册造价师资格证书的刘学军,通过分析四部法规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为我们讲解了工程造价管理的一部分工作原则,也使我们对工程商务管理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要规范其市场行为和运作程序,必须依法办事,按章运作。本文从《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中的相关法律条例来说明建设工程造价控制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现实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管理范围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管理已由以往单一的概、预、结算,定额管理逐步向建设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方向发展,由以往的静态管理逐步向报考管理转变。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工程造价管理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其目的是逐步实现以市场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价格形成体系,达到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的要求。
    建筑产品的形成,是一个特殊的生产过程,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有《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适应该产品形成的全过程,这四部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价格法》
    对工程造价的市场定位根据《价格法》的有关条款,对价格的管理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形式。市场调节价是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位主体是经营者,形成的途径是通过市场的竞争。建筑工程造价是通过招标投标的竞争手段,依据市场的调节而形成的价格,按《价格法》规定,应属于市场调节价。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建筑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工程标底和企业报价的编制和审批,通常都是按照各部门各地区发布的工程定额和相应的费用为基础开展的,评标、定标时中标价也是在接近标底的一定范围内确定的。这一做法,不能充分地体现市场的竞争,也不利于施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发展,国家对投资体制深化改革措施的出台,这都意味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今后工程造价要逐步由原来以国家发布的指令性定额定价转变为国家定额指导下,按企业个别成本确定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在合同中确定工程造价的新计价模式。《价格法》的出台,规范了价格行为,发挥了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功效,解除了施工企业的价格束缚,为建立公正、有形的建筑市场,提高建筑技术和管理水平,发展建筑业提供了价格保障。
    二、《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经济活动中工程造价的市场取值《合同法》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第十六章“建筑工程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工程造价,“释义”中明确了当事人须根据工程质量的要求和工程的概预算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与《合同法》一样,《招标投标法》也是经济领域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部法律。《招标投标法》中涉及价格的条款有四条:第二十二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及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从这些条文来看,何为“合理”呢?是否最低价就能中标呢?回顾历史,工程造价的改革在建设部1992年提出“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九字方针指导下,产品价格总体求合理,建筑产品的价格由原来指令性的产品价格变为指导性价格,由过去的静态管理进入了报考管理,继而实现量价分离,企业自主定价,建筑产品通过承发包交易的这种形式完全得以实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意味着建筑工程承发包的交易活动纳入了法制轨道,给工程造价管理带来了挑战,也蕴涵着发展的机遇,那就是如何代表投资者、生产者的利益,合理确定建筑产品的价格。
    三、《建筑法》指导工程造价的市场动作《建筑法》是规范、监督建筑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一部法律。
    在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第十六条写入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也就包含了合理价中标的原则。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确定,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招标不|考试大|是为压价而压价,而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建设时间等诸多因素来决定其造价。作为业主方,我们当然要考虑使造价最低,可我们也不盲目压价,也考虑实际价格转移部分的资产,还考虑承包商、设计、施工、咨询等各方面的利益。国外招标工程也实行低价中标,但不承诺最低价中标。一般情况下,在资格审查、技术评审中处于前4名的承包商在商务报价中较低者中标希望最大,但报价最低的不一定中标,如果有亏损危险的报价,作为业主方,我们也不会选择这样的承包商的。所以,合理的中标价应该体现出“质优、价廉、工期短”。
    结论
    通观国际建筑市场流行的各种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我们可以看到它们有一共同特点:政府宏观调控价格水平总量控制;企业根据工程实际自主报价,体现“活市场、活价格”的特点。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格局,使当今的工程造价应用技术和规则相互融合,标准趋于接近,中国加入WTO,工程造价要应对WTO规则的冲击。我们应根据国家现有的《价格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制定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配套法律,同时密切关注各项新的政策法规,提高工程商务管理能力,使我们集团的各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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