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工程项目伦理风险,是指在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利益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未受伦理的约束而使项目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一般而论,所有权不完整、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人的逐利性、市场的不完善、项目组织结构与组织文化建设以及法律法规的漏洞等都可能产生工程项目伦理风险,而且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为识别和规避工程项目伦理风险、建立有效的防范体系,需要对我国当前工程项目伦理风险的产生机制进行详细分析。
一、利益的驱动性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前提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就是理性人假设。该假设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在一切经济活动中的行为都是合乎理性的,都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利益。在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参与项目的各个利益主体(尤其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采取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从而给其他参与项目的经济主体的利益或项目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伦理风险)。事实上,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性,经济主体根据经济活动的变化,权衡利弊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伦理这时不是他的决策要素),将会形成一种自组织系统。基于此,追求自身利益将成为参与项目的有关利益主体不可遏止的行为。而始终存在的市场竞争的压力又可能使这种追求成为持久不息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这种动力是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是持久的而不是一时的,是自觉争取的而不是靠强制力量推行的,它为工程项目伦理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理性人假设在企业中的体现就是利润最大化假设。如果我们把项目投资人、项目承建人都看成企业,那么项目投资人、项目承建人为实现其最大化的利润以及在实现最大化利润的过程中,伦理将是一个约束力不强的外部约束,特别是对尚处于经济转轨期、制度改革滞后、市场发育不完善、信息生成成本和监督成本过高的我国来讲,企业的决策又大多是在剔除伦理因素以后进行的。因此,对企业不伦理行为的控制将很难进行,伦理风险的产生将难以避免。
二、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关键
在项目寿命期内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得项目的投资者、承建者、设计者、监管者与最终使用者的目标与利益不一致,从而导致有些利益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会侵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果信息是对称的,委托人能够及时察觉,那么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及信息不对称是伦理风险产生的关键。这里以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阶段为例作以下分析。
招、投标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为工程项目寻找合适的承建者。对合适的承建者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其尽量不给工程项目造成伦理风险。但招标人怎样才能判断承建者是否合适呢?这只能靠招标人利用各种信息对投标人的道德水准及在特定项目中的道德行为进行事前判断。不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招标人(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判断只是一种不完全性的主观判断。如果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构造招、投标阶段的博弈模型,那它就是一种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当招标人不可能准确地确定投标人的信用(道德)良好的概率值时,投标人的信用(道德)恶劣但招标人却接受了他的投标,这便为伦理风险的产生埋下祸根。
三、所有权的不完整性是伦理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大量内生系统性风险的产生与积累源于国有产权的不完整性与同质性。由于所有者缺位,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利益由于制度的原因很可能被人(承建方及授权方)瓜分,而由此带来的风险却没有明确的承担者,这最终将损害与项目密切相关的特定群体(社会大众)的利益。
由于所有权的不明晰而导致的所有者缺位,使工程项目的风险没有实际的个人承担者,而真正承担风险的公众对工程项目又没有知情权,难以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加实质性影响。对于特大型项目而言,尽管主管政府机构事实上充当了项目的近似所有者,但这只是一种虚位所有者。在实行项目审批制的情况下,充当了项目的近似所有者的某一级政府机构首先想到的是,上一级政府机构给自己的权限,算计的是如何从上一级政府机构那里争取更大的权限。这样一来,下一级政府机构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就是向上一级政府机构寻租远比关注项目的风险重要。对于中小型项目而言,由于建筑商水平的参差不齐,再加上政府机构的上述心态和力不从心,伦理风险的产生就更容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