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考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在借鉴国外先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和对外开放要求的建设法律法规,依靠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各项建设活动,建立起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设市场。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行政
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转变观念,转移职能,不要直接指挥、调控建设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不要插手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使得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调控,建设主管部门应首先挣脱部门管理的束缚,对不同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地区的所有市场主体,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中介机构,都要一视同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同样的保护,在相同的条件下展开公平合理的竞争。要深化改革,精简机构和人员,从大量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力量履行好决策性职能和宏观调控职能,研究有关产业经济,制订产业政策,规划产业战略,促进建筑生产力的发展,将过去包揽的许多不应由政府管的事交出来,有些属于企业自主经营范围内的事,应直接交还企业去办,有许多属于企业间的公共事务或服务性事务,交给行业协会承担,使政府致力于管理好必须由政府管的事,改变政出多门的状况,这样有利于统一行业技术经济政策和各项管理措施,使同行业企业能在统一标准、统一条件下经营,开展竞争,优胜劣汰,保证建筑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引导全行业合理发展。
(二)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广泛依靠行业组织来加强行业管理,是一项带根本性意义的工作,行业协会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处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中介机构,既为政府宏观调控服务,又为企业和市场服务。其主要任务是承担过去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具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如: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的监督、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评定,发挥行业协会在建设市场中的专业管理作用,对建设工程组织实施阶段的质量进行直接监管,为参加协会的同行业企业服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移,行业协会的工作任务将越来越繁重。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协会改善组织,完善职能,逐步增强民间性、公正性、自律性,扩大服务领域,在工作中发展成长,以自己的工作绩效来增强会员单位对协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灵活高效的工作来赢得政府和社会的信任度和美誉度。
(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建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的前提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严格执法。改革开放以来,围绕建设工程管理,我国已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等行政法规和增补、修订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一是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层次。应根据《建筑法》,抓紧制订有关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全国统一的行政法规,以形成完善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使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二是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化工程,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强制执行的,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发布。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发布。
三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质量法规建设中的作用,逐步创造条件,使之具有相当的实力来参与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在规范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建设市场
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法规实施的监督,从体制、机制上研究建立统一的执法实体,排除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监督法规的实施和执行,一是对招标、投标弄虚作假,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欺诈等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要尽快制定有关规章、规范招投标报价行为。二是抓好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依据法规建立承包商、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职能分离,监督与服务公开。三是在贯彻落实《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制度。
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备案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国家认可的非官方机构(如协会或学会)进行。四是实行强制性的以承包履约担保和业主支付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各方,如业主、总承包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保险公司则要求各个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必须委托一个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委托机构接受委托后,从工程的设计、施工、招投标开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报告送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并从根本上解决工程建设中债务拖欠、责任不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