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据统计,截止到1996年底我国有城市666个,城市污水年排放总量为352.8×108 m3,污水集中处理量为83.3×108 m3,污水处理率约23.6?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153座,但能达到二级处理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能力仅为537.9×104 m3/d,处理率不到5.5?同时,我国城市污水排放量还在以24×108 m3/a的速度递增,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仅3×108 m3/a,因此,增建和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字:城市污水厂 运营费用
1 解决问题的途径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应以下述方式来建设和运营城市污水厂:
① 在保证污水处理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投资成本,压缩目前较为巨大的建设和运营费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即“节流”;
② 积极探索和采用更为灵活的资金筹集和运营方式,使其多元化和多样化,联合多方力量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即“开源”。
1.1 工艺的选择
决定投资成本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工艺的选择。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普遍采用的工艺为普通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SBR(间歇式活性污泥)法、AB法等,这与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技术与工艺几乎处在同一水平上,投资费用十分高昂。笔者认为应该开发推广与我国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经济实用的技术,并应具有以下特点:① 吨水投资低,吨水造价应该控制在600~1 000元;② 运行费用低,吨水运行费应该控制在0.4元以下;③ 运行管理要求低,不要求有大量专业人员操作管理,操作管理人员数量为现有污水厂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
现有的物理化学法、高负荷生物化学法、厌氧及兼氧处理技术等工艺都是可供选择的,但需进一步完善。
1.2 降低出水标准
我国城市经济能力尚不强,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后的出水要求应根据国情制定相应的标准,不必一律向发达国家看齐。发达国家的城市污水厂出水标准也是随经济能力逐步提高的,像污水处理事业发达的美国在70年代主要采用膜法,70%的污水处理厂采用高负荷生物滤池,主要原因是其造价低、运行稳定、能耗小。后来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出水标准提高,生物滤池不能满足要求,才逐渐采用活性污泥法等工艺。因此,应在适当标准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和设备。
1.3 减少利用双边外资,提高设备国产化率
应采取措施改变依靠国外政府贷款大量重复引进设备的被动局面,这既可降低投资成本,也有利于我国环保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并推动我国民族环保产业的振兴。
① 在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鼓励优先选用国内能提供并可满足要求的国产设备,对那些可使用国产设备而不用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把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比例作为项目审查的内容之一,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批准。
② 减少双边外资的利用,尽可能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使我国设备制造企业参加国际竞标,提高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降低工程建设费用。在利用外资时,鼓励引进技术,而不是单纯引进和购买国外设备。
③ 消化已经引进的各种设备,引进技术与自主开发并重,处理工艺创新与专用设备开发相结合,加大力度进行高水平的技术设备开发,尽快形成高层次、高质量的产品群,满足迫在眉睫的市场要求。
④ 实现城市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的国产化,全国推行国际通用的、以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成套设备总承包制,扶持一批有较强技术设计力量并集城市污水处理施工、设备成套安装、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工程设备总承包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1.4 采用技术与工程总承包方式
目前我国城市污水厂建设大多采取设计与施工建设分开的方式,设计单位对工程投资不承担责任,按工程造价取费;业主单位经常干预设计方案的制定,十分不利于工程投资的控制。有鉴于此,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城市污水厂工艺选择与工程承包模式,设计与建设均由专业单位实施,业主单位只要提出其相应的条件及要求,包括投资、费用和污水处理厂整体水平,然后由具有专业水平的企业实体参与投标,由中标单位承担技术、施工及设备在内的一切责任,业主只需按有关施工建设标准进行监理(最好请专业监理单位监理)即可,使业主与承包单位责、权、利分明。通过这种模式,我国城市污水厂建设资金至少可以节约10%~20%. 1.5 减少项目建设的中间环节目前很多工程及设备虽然采取了公开招标的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投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经常是以贸易为主的企业,而非工程公司,这样不可避免多层转包和分包,提高工程造价。应该鼓励和推广直接面对工程公司的招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实力、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使建设单位直接面向用户,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用到实处。
2 改革筹资方式
计划经济导致目前绝大多数污水处理厂的现状是:由政府投入巨额资金或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建成后多为事业单位编制,运行经费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拨给,相当一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严重不足。而在污水处理收费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大多数城市对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的收集和集中处理不收费或收费标准定得很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约相当于企业污水处理费用的四分之一,达不到刺激企业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治理污染源的目的;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很难满足工程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这使污水处理厂的良好运行、投资回收、资金还贷等没有保证,甚至出现了即使“有钱建”也“无钱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