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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电网问题的定义

    一、农村水电的涵义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对农村水电作了定性定位规定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与发布,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

    据个人理解: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等能源。

    从含义上讲,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向本地区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三农”服务方向,也为农村水电。

    农村水电现时期主要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当前我国小水电包含“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和微型小水电等形式。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应是农村水电的主体,类似于美国的农电合作社,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离网小水电必然是发供一体的形式。

    二、农村水电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就叫农村水电。1953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1954年在吉林长砉召开了全国首次农村水电会议。1956年在四川崇庆、福建永春、山西洪洞举办了三处农村水电训练班,为全国培训了批建设农村水电的力量。1969年,国家计委在福建永春召开了由余秋里同志主持召开的 “南方山区小型水利水电座谈会”后,改称小水电。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以后,称小水电的同时也称中小水电、地方水电。1976年四川省[川革发(76)31号]文件对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凡隶属关系属地、县及以下各级举办的电站(包括火电站),以及相应的送变电工程,统一由省水利厅领导和管理;凡结合灌溉、防洪等水利工程或主要为灌溉服务兴办的电站,由水利部门投资建设并管理。”以后,四川首称地方电力。并成立了水利厅下属的地方电力局。进入新时期,依据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的称谓和水利部专职司、局的的名称,又统称农村水电,同时小水电、中小水电、地方水电、地方电力都在称用,但都离不开前述定性、含义、定位的表述。

    总的讲,农村水电或小水电,都是一个包含配套电网的完整的并不断发展的概念:上个世纪50年代,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即使是只发不供的农村水电、小水电,也要建设上网的送出工程,同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走势,也可借网过路向片区用户、大用户直接供电。

    现时期农村水电配套电网即小水电配套电网,延伸扩大即县电网、地方电网。

    当前业内基本共识是: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为配电网。

    三、国家电网与地方电网

    以国家电力(中央大型企业)为主形成的国家电网和以农村水电、小水电或以农村水电、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地方小型、中型企业)为主形成的地方电网,一般简称大小电网(或国网县网、国网地网)。大小电网关系是联合电网与分布式供电的关系,是提供输电通道与进行电能交换交易的关系,是输电网与配电网的关系。是赋予农村水电、小水电、地方电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国民待遇,让电力普遍服务深入农村、惠及农村,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创和谐社会的关系。

    在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电力市场尚未形成的目前,大小电网关系问题的实质是垄断与反垄断的关系。

    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大小电网之间的关系,巩固和完善大小电网并举共存、和谐协调发展的合理格局,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有利于在国家的宏观调控和科学监管下,彻底消除垄断,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电力市场体系,促进包括农村水电、小水电、地方电力在内的整个电力工业更好更快发展。

    四、此外,借此补充点对电网体制改革的看法

    在电力体制改革上,当前突出的问题是大电网企业输配一体的垄断体制尚未打破,垄断购销经营机制仍在发挥强势作用,主辅不分仍在不断发生关联交易。大电网仍在不少地方强势推行上划、代管、虚设产权控股、贱价收购农村水电电网及其资产,实行所谓输配电网“四统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不断扩大和营造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一省一公司”的区域垄断,打压农村水电(小水电、地方电力)。

    同时,在认识上也存在着障碍。突出表现为对处于配电端的农村水电在“节能减排”、“三农”中的位置认识不足,因而在设计、实施改革步骤上,制定、执行政策措施上,忽视农村水电的重要性、特殊性。如把输电网与配电网混同起来,强制要求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配电网企业也要厂网(发供)分开;把农村水电只视作电源;除离网小水电外把并网小水电按常规电力对待;至今在政策上不明确直接购电既指大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也包含大用户(片区用户)向发供一体的农村水电配电网企业直接购电;至今容不得乡村小水电既有电站又有供区……等等。这些仍在继续障碍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又好又快发展,障碍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农村水电增收解困建设顺利实施,影响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大政方针,影响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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