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呈明显上升趋势,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统计资料显示,在各类火灾事故中,绝大部分的人员伤亡都是因烟气窒息、中毒,不能安全疏散所致。如2003年10月18日美国芝加哥35层政府大楼火灾,火灾发生时熊熊的火焰和滚滚的浓烟从大楼的12层涌出,由于烟雾太浓,致使许多人找不到逃生的通道,被困在楼内。虽然大火仅在大厦12层燃烧,但12层以上的每一楼层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浓烟的威胁,大约有数十人因向上跑而最终被浓烟熏伤,在22层的通道和楼梯中发现了6名被烟熏的尸体。同样,日本的“千日”百货大楼火灾,死亡的118人中就有93人是被烟熏死的;美国米高梅饭店特大火灾,死亡的84人中有67人也是被烟熏死的。1993年12月13日福州市马尾高福纺织公司仓库发生火灾,除住在仓库内的37个生灵被火魔夺走,隔壁临时宿舍内的59名打工妹有24个被浓烟呛得无处逃生。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起火点在地下二层,整个大火没有烧过地上一层,然而有毒高温浓烟却将地上四层娱乐城内的309人消费者活活呛死。从这些火灾事例足见防排烟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如何才能做到火灾发生时及时排除烟气并有效防止烟气进入安全疏散通道,保证人员在较好的能见度下进行安全疏散,同时使消防人员更有效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火灾事故中的人员伤亡,科学地进行防排烟设计、施工、管理尤为重要。当前,由于部分设计、施工人员对国家规范标准理解不够透彻、全面,导致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避难层等人员疏散场所的防烟设计、施工上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工程在设计、施工中存在一些明显的火灾隐患。在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当前高层建筑防排烟系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期引起设计、施工、管理和使用人员的重视。
一、 防烟楼梯间与防烟前室共用正压送风系统的设计有缺漏。
在有的设计图纸中,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非与消防电梯合用前室)均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分别设置了正压送风。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可以利用楼梯间送风的余压达到规范要求,无需再设置正压送风,从而满足经济合理要求。但实际的工程中,许多设计人员或施工人员,都忘了在楼梯与前室之间设计、安装一个余压阀,导致实际上楼梯间的风压无法进入前室,造成楼梯间的风压太大,影响到疏散,而前室只靠楼梯防火门的缝隙漏风,风压又不足的事实。
二、 对自然排烟方式的限制条件不理解。
由于城市用地的紧张,导致建筑高度很自然地在增长,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超高层住宅楼随处可见。为了节省投资,一些开发商及设计人员对建筑高度超过52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的防烟设施设计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而未设置机械防烟设施。其实规范已明确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由于受外界的自然环境影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应按照《高规》第8.3.1条之要求设置防烟设施,才能保证建筑内部的高温烟气顺利到室外空间。
三、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未采取防烟设计。
《高规》第6.2.2.1条规定:封闭楼梯间当不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防烟楼梯间规定设置,《高规》同时规定了防烟楼梯间的设计要求,其中《高规》第6.2.1.1条规定防烟楼梯间应在楼梯间入口处设前室、阳台或凹廊,《高规》第8.3.1.1条规定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机械防烟设施。而实际工程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商场中设在中部的封闭楼梯,为节省投资,增大商场使用面积,许多未按规范设正压送风并增设前室。
四、 三层以下(含地下一层)的楼梯及前室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楼梯间及前室的送风量太大。
根据《高规》第8.2.2.2条的规定,若相邻5层楼梯间开启外窗总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楼梯间即可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根据《高规》第8.3.1.2条之规定其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在实际工程设计中,送风量往往简单采用《高规》第8.3.2条最低送风量。但由于四层以上其前室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无须正压送风,所以风量将集中在一至三层,因此将造成送风量过大,而导致防火门开启困难。所以类似工程的前室送风量只要满足余压值25Pa至30Pa的条件即可,其具体数值应依实际情况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