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是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也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丽水市在水电资源配置市场化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自2002年初至2005年底,全市通过有偿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实现水电资源配置市场化项目178个,水电装机36.6万千瓦,政府收取出让费4216万元,水电产业对全市GDP的贡献率已达8%,水电已经成为丽水的支柱产业之一和主要经济增长点。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水电资源配置市场化存在认识误区,重发展轻管理,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全局意识淡薄;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政策不够完善;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的相关制度还不健全。
针对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统一管理水电资源
水资源统一管理,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体制保证。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必须坚持“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制度。为提高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应从水电资源的规划、开发权出让、开发建设、利用和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统一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由具有工程项目所在河道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会同监察、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真正做到水权集中,一龙管水,最终达到多龙治水,一水多用,规范管理,全面发展。
二、加强水电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政策研究
进一步加强水电资源开发权费的属性研究,正确定义和理解“水电资源开发权费”,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规范“水电资源开发权费”的用途。理顺关系,仔细研究水电资源配置市场的相关配套政策。政府收取的水电资源开发权费应按照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全额上交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等,并按一定比例作为扶持资金补助受影响的乡镇及行政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要继续加大机制创新力度,探索水电资源开发权由“出让”变为“转让”的新模式。在单纯以资源开发权出让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先由临时法人(如:政府、乡(镇)村、自然人)做好项目立项等项目前期工作以后,由政府以“项目”的形式转让。
三、建立水电资源开发建设的补偿机制
正确处理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与生态环境补偿和受影响区农民政策处理经济补偿的关系。应制定统一的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基本的相关标准,为资源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供政策依据。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对项目开发影响区群众的资源、经济、生态补偿措施,保障当地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稳定。鼓励受项目影响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政策处理补偿等费用入股投资水电项目。
四、规范水电资源配置的过程管理
一是科学设置出让项目的出让条件。水电资源开发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出让前应当有经相关部门论证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移民安置土地、山林赔偿,生活、生产用水设施补偿等处理意见。涉及跨行政区域用水权益的,要达成用水协议,并报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是加强水电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所有出让项目必须向社会公开披露、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资源配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除公益性水利工程、涉及公众安全或公共利益的综合治理项目和政府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必须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水电资源开发权。开发权出让应当在当地招投标统一平台进行。要根据当地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以及上网电价、可预计收益等实际情况,制订水电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别要明确以协议出让形式的出让价格,尽量减少“人为”授予的因素。
三是规范出让后的项目管理。对已取得开发权,但无正当理由、人为故意拖拉开展前期工作,并超过开发权授予规定时限的项目,应收回开发权。对因国家宏观调控引起资金困难、无用地指标、林地审批等政策性原因而超时限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帮助协调、沟通,力促项目早日建设,限期完工。依法获得的水电资源开发权,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可在有效期内进行转让,但使用年限需从首次协议出让的时间算起。依法获得的水电资源开发权受法律保护,政府和项目所在地群众要积极支持电站项目建设,切实保障投资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