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F420190-1】
1.背景
某堤防工程项目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估算工程量为5300m3,单价为180元/m3。合同工期为6个月。有关付款条款如下:
(1)开工前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估算合同总价20%的工程预付款;
(2)业主自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5%的比例扣留保留金;
(3)当累计实际完成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10%时,可进行调价,调价系数为0.9(或1.1);
(4)每月签发付款最低金额为15万元;
(5)工程预付款从乙方获得累计工程款超过估算合同价的30%以后的下一个月起,至第5个月均匀扣除。
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并经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见表1F420190-1。
2.问题
(1)估算合同总价为多少?
(2)工程预付款为多少?工程预付款从哪个月起扣留?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多少?
(3)每月工程量价款为多少?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多少?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多少?
3.分析与答案
(1)估算合同总价为:5300×180=95.40万元
(2)计算如下:
1)工程预付款金额为:95.4×20%=19.08万元
2)工程预付款应从第3个月起扣留,因为第l、2两个月累计工程款为:
1800×180=32.40万元)95.4×30%=28.62万元
3)每月应扣工程预付款为:19.08÷3=6.36万元
(3)计算如下:
1)第1个月工程量价款为:800×180=14.4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4.40×0.95=13.68万元<15万元
第1个月不予付款。
2)第2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000×180=18.0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18.00×0.95=17.10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3.68+17.10=30.78万元
3)第3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3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4)第4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9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20.52-6.36=28.32万元
5)第5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4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100m3,但未超出估算工程量的10%,所以仍按原单价结算。
第5个月工程量价款为:1200×180=21.60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21.60×0.95=20.52万元
应扣工程预付款为:6.36万元
20.52-6.36=14.16万元<15万元
第5个月不予签发付款凭证。
6)第6个月累计完成工程量为5900m3,比原估算工程量超出600m3,已超出估箅工程量的10%,对超出的部分应调整单价。
应按调整后的单价结算的工程量为:5900—5300×(1+10%)=70m3
第6个月工程量价款为:70×180×0.9+(500-70)×180=8.874万元
应签证的工程款为:8.874×0.95=8.43万元
应签发的付款凭证金额为14.16+8.43=22.5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