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析与答案
(1)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与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之差。
1)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金额3020.2万元。
其中:
①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清单金额2200万元(含临建工程费200万元)。
②新增项目100万元。
③计日工10万元。
④价格调整差额(2000+10)×0。02=40.2万元。
⑤材料预付款300×90%=270万元。
⑥工程预付款4000×10%=400万元。
2)发包人应扣款项的金额550.7万元。
其中:
①工程预付款扣还:
合同解除时,累计完成合同工程金额:
C=2200+100+10=2310万元)>FS=0.2×4000=800万元
累计扣回工程预付款:
R=4000×10%/(0.9-0.2)×4000×(2310—0.2×4000)=215.7万元
②材料预付款扣还:270×:×3=135万元。
③扣保留金:
2310×10%=231万元>4000×5%=200万元(保留金总额)
故已扣保留金200万元。
故承包商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为:
应支付的款项金额一应扣款项的金额=3020.2-550.7=2469.5万元
(2)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总共支付承包人金额2555.9万元。其中包括:
1)承包人已完成的合同金额2200万元。
2)新增项目100万元。
3)计日工10万元。
4)价格调整差额(2000+10)×0.02=40.2万元。
5)承包人的库存材料50万元(一旦支付,材料归发包人所有)。
6)承包人订购设备定金10万元。
7)承包人设备、人员遣返和进场费损失补偿:[(4000-2200)/4000]×(20+10+32)=27.9万元。
8)利润损失补偿:(4000-2000)×7%/(1+7%)=117.8万元。
(3)合同解除时,发包人应进一步支付承包人金额为总共应支付承包人金额与承包人已经得到的工程款之差,即2555.9-2469.5=8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