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于防火措施的漏电保护
剩余电流保护的相关知识:在低压配电系统中,任何一个用电设备都是一个节点,设备中的电流是一个矢量,在任意时刻流进流出的矢量和应为零,这就大家熟悉的基尔荷夫第一定律,只要设备中的电流不“泄露”,那么设备的绝缘就是可靠的。如果设备或供电线路发生绝缘故障。那么电流会经大地返回到变压器,电流是具有激磁作用的,将电流互感线圈与开关的脱扣机构连接。则互感器中激磁的差动电流超过一个限度时,开关就会动作,由于保护开关的脱扣取决于故障电流。而与电压无关。这种开关就被称之为剩余电流保护开关。因此剩余电流保护与接地保护一样。为使电流在绝缘故障时能形成回路。就要求被保护的电气设备必须接地,
对于正常工作的用电器具及其敷设线路而言,剩余电流保护开关都不应该动作,如果回路中有剩余电流存在,那么无论这个电流是流过保护线(PL线)的。还是保护开关后并没有用电设备但线路中存在故障电流(如因导线绝缘损坏而通过金属保护管流向大地的剩余电流)等。剩余电流保护开关都应及时的动作,切断回路。所以,故障电流保护开关在防止接地电流引起火灾的电气安装系统中也能起到很大作用。
剩余电流在什么条件下会引发火灾呢?一般来说,当故障部位自由释放的能量达到可点燃周围易燃物体时。就会产生明火从而引起火灾。多数的电气火灾都是由电弧引发的,经过大量的试验和现实经验表明,几百毫安的小电流就能产生电弧,所以应用剩余电流保护开关进行故障电流保护就能有效的防范电气线路火灾。
四、电弧性短路起火的防范
短路起火大部分由电弧性接地故障引起,在AC220V系统中,300-500mA的电流就足以产生电弧,因此使用剩余电流保护开关(以下简称RCD)及时有效地切断电源开关或发出信号。就可以尽早的发现问题、避免火灾的发生。同时,利用剩余电流保护开关还可以对接地故障隐患起到预防作用,例如由于施工不当导致中性线和接地线接错,或者施工不慎将线缆绝缘损坏都会使RCD报警或动作,这是因为泄露电流经PE线由大地返回到电源,使总进线处电流矢量和不为零,RCD就会发生动作或发出信号,只有排除接地故障,消除了隐患,保护开关才能复位。
为了有效地避免人身电击事故和接地故障电弧火灾,按照IEG的标准,应在建筑内设置两级或三级RCD.
(1)配置两级RCD的方案:末端回路上设置30mA或100mA瞬动RCD,并设置当额定电流为5倍时的最大动作时间为0.04s;前端为电源进户线处,宜设置可延时动作的300~500mA智能选择型RCD,其动作时间为0.15s,最小不动作时间为0.05s.
(2)配置三级RCD的方案:与配置两级RCD的方案比较,其多出的第三级RCD一般为固定延时式(如在1s延时时,1△n取1A),这一级别的RCD是作用于零序互感器的,一般用于火灾信号系统,只报警不动作(如需要也可作用于断路器的动作),在大型建筑物内常常需要装设三级RCD.
五、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原由
建筑物电源进线处安装具备剩余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或者进线断路器与独立的剩余漏电保护开关配合使用是有效防止电气短路火灾的措施。在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今天,由于人们对安全规范用电常识的深入,使得由电气故障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逐年递减,但是每年由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数量却在增加,这与我国火灾数目呈逐年递减的趋势形成了鲜明对比。80年代,在RCD作为防范电气火灾的一种措施推广时,我国很多省市,包括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都没有足够地重视,一些建设单位和设计人员甚至认为装设RCD保护是可有可无或者是没必要的!而一些赞成使用RCD的设计人员也由于种种原因只设计了两级,这样就使建筑物内存在未被线路防火保护的空白区,因此线路防火就存在一定的隐患,这与我国现今提倡“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RCD的应用在国家规范中其实早有规定,如《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4.21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危险而装设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不应超过0.5A”;又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新增第9.5.1条:“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2.7条规定了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到在建筑物电源进线处设置RCD保护功能是重要的防范电气火灾的举措之一,随着低压电气设备的不断发展,剩余电流保护器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已被攻克,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打好了基础。《高规》、《建规》补充“智能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这一章节,把它作为新系统加以推广的理由是这个系统将监测、分析、报警及控制集成一体并实现了统一管理,由于中心计算机的参与使数据即时分析和操作得以实现。系统由多个监控子系统、专用软件、计算机网络构成,全面实现了遥调、遥测和遥控,能够及时地实现电气故障报警和切断电源,有效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从而保护了整个低压电气系统。目前,“智能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作为一种新生的先进保护措施已经得到了消防部门、施工图审查中心和消防工程设计工人员的重视,作为一种预报警系统,其优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地方是可以提前报警并采取应急手段,将用户损失尽量减少到最低限度,因此在工程设计中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我国电气火灾在各类火灾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针对电气火灾居高不下的特点,还需要尽快制定电气消防方面的专门法律,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发生。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都有有关电气的专门法律法规,例如美国的《国家电气安全规范》(NFPA70),日本的《电气事业法》等。
国外管理体制优势在于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
(1)电气安全法规制订的详细、全面,易于管理者的操作;
(2)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强,依法对电气设计、安装部门的资质认证,特别是对从事电气安全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千口资格许可提高了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3)管理机构不论设在何处,监督检查都存在,电气安装和施工不留盲区;
(4)使用单位(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住宅)电气安全意识和保险意识较强,促进了电气安全的管理;
(5)产品质量是防范电气火灾的决定因素,日本的《电气用品取缔法》实施和不断改进是保证电气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成功范例。
因此。要尽快制订我国有关国家电气安全的规范,并且这个规范应该具有较高法律效力,是强制性的,各行各业还应据此制订出各类子规范及规章制度,如针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等的防火设计规范,电气设备防火设计规范,以此作为设计人员、施工单位和审核、验收企业及用电单位用电的准则和行为规范。(考试大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