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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模拟试题(一)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31日

三、案例题
1.答:
(1)该施工方案不恰当,由于混凝土浇筑面积很大,采用全面分层方案时浇筑强度很大,一方面现场混凝土搅拌机、运输和振捣设备可能会不满足施工要求,另一方面水化热会大量集中释放,导致内部温度过高,混凝土凝结时间缩短,造成分层浇筑时出现层间冷缝,影响混凝土的质量。
(2)施工单位未经监理许可即进行混凝土浇筑的做法是错误的。
正确做法:施工单位运进外加剂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材料报审表》,同时附有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后,方准进场。进场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按规定做见证取样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3)进场材料质量控制要点:① 掌握材料信息,优选供货厂家;② 合理组织材料供应,确保施工正常进行;③ 合理组织材料使用,减少材料损失;④ 加强材料检查验收,严把材料质量关;⑤ 要重视材料的使用认证,以防错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⑥ 加强现场材料管理。
材料质量控制的内容有: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的性能,材料取样、试验方法,材料的适用范围和施工要求等。
(4)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质量事故系指造成重伤两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重大质量事故系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该事故属于重大事故,因为地基基础工程属于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工程,且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万元。
(5)处理程序:
①进行事故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并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护措施;
②分析调查结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③确定是否需要处理,若需处理,施工单位确定处理方案;
④事故处理;
⑤检查事故处理结果是否达到要求;
⑥事故处理结论;
⑦提交处理方案。

2.答:
(1)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本工程这起重大事故可定为三级重大事故。上述《规定》总则第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②重伤20人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是:
①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的专职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吊装作业严重超载。
②安全管理不到位,规章制度不落实。
③缺乏对职工进行安全知识及遵章守纪的培训教育。
④对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和安全作业情况失察。
(3)安全管理目标主要包括:
①伤亡事故控制目标:杜绝死亡、避免重伤,一般事故应有控制指标。
②安全达标目标: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目标。
③文明施工实现目标:根据作业条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
(4)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时,“四不放过”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员工及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的原则。
(5)伤亡事故处理的程序一般为:
①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②组织调查组;
③现场勘查;
④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
⑤制定预防措施;
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
⑦事故的审定和结案;
⑧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

3.答:
(1)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应由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发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d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经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的计算依据。发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单或报告后7d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d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可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根据上述规定,在承包方提出工程量确认的报告后7d内,业主代表未进行核实,从第8d起,承包方可以将报告中开列的内容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继续进行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107号文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d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d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商可与业主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如果无法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工程进度款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一般来讲,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两种方法。
工料单价法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措施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
综合单价法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等费用。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
(4)关于总包和分包付款。通常情况下,发包人只办理总包的付款事项。分包人的工程款由发包人根据总分包合同规定向总包提出分包付款数额,由总包人审查后列入“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统一向发包人办理收款手续,然后结转给分包人。由发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发包人指定总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发包人单独办理付款,但须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事先征得总包人的同意。 (5)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6)本例的工程预付款金额=1500×20%=300万元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1500-300÷60%=1000万元

4.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建设单位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本案中G施工单位于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权收回其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E施工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B、C、D、F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B单位标书逾期送达;C单位的报价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D单位的标书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A、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5)a.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19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b.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c.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本案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不妥之处三。
(6)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也不符合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签订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应于30天内签订合同。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一份合同金额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5.答:
(1)根据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确定计划工期为48d。关键线路为0-1-2-3-4-6-7-8。
(2)事件一:因为施工场地提供的时间延长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且A位于关键线路上,所以对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要求;工作B位于非关键线路上,且未超过其总时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赔偿,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工作C未受影响,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费用的赔偿要求。
事件二:乙方不能提出补偿要求,因为租赁设备晚进场属于乙方应承担的风险。
事件三: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影响是属于甲方责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误的时间未超过其总时差(10d),不对总工期造成影响,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补偿要求,甲方也不应予以补偿。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应材料质量问题造成返工事件应当索赔,并且H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故应给予工期补偿和费用补偿。
(3)在本工程中,乙方应得到的合理的经济补偿有:
a.由事件一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6+8)×18=252元;
b.由事件三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14×30+15000=15420元;
c.由事件四引起的经济补偿费用:30×6+1000+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费用为:252+15420+1612=172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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