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答: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
1)施工单位项目部或它的主管上级质量部门(后者视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在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根据事故调查所收集的证据资料及物证等和事故范围、性质、损失等情况,提出工程质量事故报告。报告中对工程质量事故都应有明确结论或处理意见。这些结论和处理意见将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2)依据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分清事故的责任,包括设计、业主、施工单位、工程设备和材料供应商或生产厂家等各自责任应分清,或者是天灾、人祸等。
3)查阅工程档案和有关设计文件、技术文件、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文件及施工记录、隐蔽记录、报验记录、“三检”记录、设备和材料(工程用)的检测、检验、试验报告等。从中分析原因,找出问题,明确责任,依据方案及时处理。资料分析,是处理事故的基础。
4)依据事故现场采集的数据及检测、试验、复验和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5)依据国家地方法规,分别再审设计、施工、监理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相符,相适应?
6)依据国家或地方规范、规程、标准、法规等。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如下图。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要求和结论是:
1)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事故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要客观、公正、重证据、做出明确的结论。
2)事故处理要做到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使用功能和生产工艺功能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
3)事故结论应该是:
(A)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B)隐患已排除,不可能引发事故;
(C)经返工处理后,完全可以满足使用功能;
(D)基本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运转速度或限制使用条件等;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E)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F)事故已处理,结构基本安全;
(G)另外还可以做出使用寿命的结论;对工程外观影响的结论;对事故责任的结论;对耐久性的结论;还应有处理建议等;
(H)对一时难以做出结论的事故,还应提出进一步观测检查的要求或试验的要求等。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
1)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
2)事故原因分析及论证。
3)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
4)检查复验记录。
5)事故毋需处理的论证。
6)事故处理最终结论。